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交友軟體上認識某人,對方先以生意周轉為由向當事人借款並按時歸還,使當事人產生信任。其後對方多次匯款至當事人帳戶,委託當事人代為轉帳至其他帳戶,當事人未從中獲利。嗣後當事人發現帳戶遭銀行凍結,經警方告知係因被列為詐欺案件之相關人而受調查。當事人已至警局製作筆錄,欲了解應如何準備應對及可採取之法律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代為轉帳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 代轉帳行為是否另構成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 當事人主張不知情(欠缺主觀故意),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 帳戶遭凍結後,當事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帳戶遭凍結並被告詐欺罪,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二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就詐欺幫助犯之認定,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行為有認識且有意助成。當事人若確實不知該筆匯款係詐騙所得,且無從合理預見,即欠缺幫助故意,不構成幫助犯。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不知情」之抗辯審查日趨嚴格。最高法院近年見解認為,一般人應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或代為轉帳,極有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若仍輕率為之,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即「未必故意」)。尤其當事人係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對方,對其真實身分及資金來源均不清楚,仍代為轉帳,法院可能認為當事人有容認詐欺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此外,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其構成要件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或去向,代為轉帳之行為即可能該當之。
當事人之辯護重點應聚焦於:第一,對方先借款後歸還以建立信任之經過,說明當事人係因信任對方而非基於犯罪故意;第二,當事人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第三,完整之對話紀錄可證明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利用之被害人而非共犯。建議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在筆錄及偵查庭中妥善陳述,避免不利之自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他人轉帳之行為確有構成詐欺幫助犯及洗錢罪之風險,辯護關鍵在於證明欠缺主觀犯意。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於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協助。
- 立即保全與對方之所有對話紀錄(交友軟體、通訊軟體),包含對方建立信任之過程及委託轉帳之經過。
- 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於偵查庭前充分準備答辯策略。
- 整理所有轉帳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證明當事人未從中獲利。
- 於偵查中積極陳述自己亦係遭詐騙集團利用之被害人,爭取獲不起訴處分。
- 若對方有其他可追溯之身分資訊,提供予檢察官以協助追查真正之詐騙集團成員。
- 就帳戶凍結問題,待案件釐清後向銀行申請解除凍結。
- 日後切勿再代他人轉帳或提供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以免再次涉入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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