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網路購物平台販賣疑似侵權之卡通角色商品,遭權利人報案。警方持搜索票前來搜索,搜索票上記載之侵權品牌為特定數個角色商品。然而,警方在執行搜索時,除搜索票上記載之品牌商品外,亦將其他未列於搜索票上之卡通角色商品一併扣押帶走。當事人質疑警方是否有權扣押搜索票未記載之物品,以及扣押是否有數量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警方扣押搜索票未記載之其他疑似侵權商品,是否合法?
- 刑事訴訟法之「另案扣押」規定,其適用範圍與要件為何?
- 扣押物品之數量是否有上限?是否得將全部商品搬走?
- 當事人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 搜索票之記載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 得扣押之物
-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 — 搜索票應記載應搜索之物
-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 — 另案扣押
- 商標法第97條 —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罪
四、法律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及第137條規定,搜索票應記載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執行搜索原則上應以搜索票所載範圍為限,此為令狀主義之要求。然而,同法第152條設有「另案扣押」之例外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又「前項扣押物,由搜索人員報告檢察官。」此即實務上所稱之「另案扣押」或「附帶扣押」。
本案中,搜索票雖僅載明特定品牌之侵權商品,但警方於搜索過程中發現其他卡通角色商品同屬疑似侵權商品,性質上亦屬犯罪證據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則依第152條規定,得予以扣押。此在實務上有其合理性,蓋犯罪嫌疑人販賣侵權商品通常不限於單一品牌,若僅扣押搜索票所載者而放任其他同類侵權物品,將有礙犯罪偵查之完整性。惟警方扣押後應依法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另行追訴。
至於扣押數量,法律並未明文設定上限。只要屬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原則上均得扣押。但扣押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若當事人認為扣押範圍逾越搜索票之記載且不符合另案扣押要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扣押處分。建議當事人詳細核對搜索扣押筆錄所載之扣押物品清單,若有爭議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警方依第152條另案扣押規定,對搜索票未記載之其他侵權商品予以扣押,在法律上有其依據。惟仍須符合程序要件且不得逾越比例原則。當事人如認扣押違法,可聲請法院撤銷。
- 詳細核對搜索扣押筆錄之內容,確認所有扣押物品均有記載且描述正確。
- 確認警方是否依法將搜索票未記載之扣押物報告檢察官,未報告者程序上有瑕疵。
- 儘速委任智慧財產權專長之律師,評估所販賣商品是否確實構成商標侵權或著作權侵害。
- 若認扣押範圍過廣或不符合另案扣押要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扣押。
- 評估與權利人和解之可能性,主動下架所有疑似侵權商品,展現悔過態度。
- 檢視商品來源之進貨管道,確認是否有合法授權文件,作為答辯之有利證據。
- 未來販賣商品前務必確認是否取得商標或著作權人之授權,避免再次觸法。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