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攤販業者薪資損失舉證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海鮮批發攤販業,因車禍遭後車追撞導致食指骨折,手指至今仍有變形。肇責認定為前車1.5、當事人1.5、後車7(後車駕駛為未成年人)。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需休養三個月,當事人因身為老闆無法完全停業,遂僱請兩名工人每月費用約15萬元。當事人有進貨明細、冷凍庫租賃資料、攤販營業繳稅收據等可證明營業規模,每月進貨額超過40至45萬元,惟對方拒絕賠償代僱工人費用,態度惡劣且近兩個月未有任何關心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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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攤販業者無固定薪資證明,應以何種方式舉證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
  • 因傷而僱請代工人員之費用,是否屬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範圍?
  • 後車駕駛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 當事人仍有繼續營業之事實,對方主張僅以代僱薪資計算損失是否合理?
  • 手指骨折變形是否構成勞動能力減損,得否另行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自營攤販業者,雖無固定薪資單,但實務上法院接受以間接證據推算收入損失。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指出,被害人不能工作之損害賠償,不以有固定收入為必要,得以其從事該業務通常可獲得之利益為計算基準。當事人之進貨明細、繳稅收據、冷凍庫租賃合約等均可作為營業規模之佐證,法院得據此推算合理之月收入。

因傷僱請代工人員之費用,性質上屬於因不能工作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賠償。然而,法院認定賠償範圍時,會考量當事人是否仍有部分工作能力。對方主張當事人仍在工作而僅以代僱薪資計算,此主張部分有理,但法院仍會衡量當事人因骨折無法親自執行之工作內容及僱人之必要性。代僱費用若屬合理必要,即應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後車駕駛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得同時向該未成年駕駛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又食指骨折致手指變形,若經醫學鑑定認定構成永久性之勞動能力減損,當事人得另依民法第193條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計算至退休年齡為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攤販業者得以進貨明細、繳稅收據等間接證據證明收入損失,代僱費用屬合理求償範圍。後車未成年駕駛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彙整完整之進貨明細、冷凍庫租賃合約、攤販營業繳稅收據及市場進貨單據,建立營業收入之舉證資料。
  2. 取得代僱工人之薪資給付證明、匯款紀錄或收據,證明代僱費用之實際支出。
  3. 向醫院申請完整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休養期間及是否有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
  4. 考慮申請勞動能力減損之醫學鑑定,作為長期損害賠償之依據。
  5. 以存證信函向後車未成年駕駛之法定代理人催告賠償,明確記載求償項目及金額。
  6. 和解不成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列後車駕駛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訴訟,擬定求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代僱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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