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人孔蓋高低差致摔車之國家賠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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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乘機車行經某市某路段時,因道路上兩個相鄰之人孔蓋周圍未填平,與路面存在高低差,導致機車壓過人孔蓋旁車輛失控自摔,並波及路邊停放之車輛。事發當時當事人行駛於禁行機車之內車道,限速50公里處表速顯示約60公里。當事人經救護車送急診,並至警局做筆錄,現場警方均有紀錄。當事人僅有強制險,欲了解申請國家賠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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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道路人孔蓋與路面之高低差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稱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欠缺?
  • 當事人行駛於禁行機車之車道且超速,是否構成與有過失?對國賠金額有何影響?
  • 國家賠償之申請程序為何?應以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當事人波及路邊停放車輛所生之第三人損害,責任如何分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道路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人孔蓋周圍未填平而與路面產生高低差,確屬道路管理維護之欠缺。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指出,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認定,應以該設施是否具有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為判斷標準。人孔蓋與路面之高低差足以影響車輛行車安全,道路管理機關未及時修補即構成管理欠缺。

然而,本案當事人存在兩項可能構成與有過失之情事:其一,行駛於禁行機車之內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其二,限速50公里之路段表速約60公里,涉有超速。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當事人過失比例酌減國賠金額,而非完全免除賠償。以類似案例觀之,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可能被認定為三至四成。

關於申請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賠償義務機關為管理該路段之地方政府(如市政府工務局或養護工程處),或人孔蓋所屬之自來水公司、電信事業等管線單位。若協議不成立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至於現場蒐證,建議委請他人或以安全方式拍攝現場高低差狀況,作為重要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道路人孔蓋高低差構成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當事人得申請國家賠償。惟當事人禁行機車車道行駛且超速,法院可能依與有過失酌減賠償金額。

  1. 儘速至事故現場以安全方式拍攝人孔蓋與路面之高低差照片及影片,或請友人協助蒐證。
  2. 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國賠申請之證據。
  3. 蒐集完整醫療紀錄、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機車修理費用單據。
  4. 查明該路段人孔蓋之管理機關(市政府或管線事業單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賠請求。
  5. 注意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
  6. 評估是否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作為醫療費用之補充。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與有過失之比例及合理求償金額,必要時協助提起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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