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額未達標扣款是否違反勞基法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店家,雇主依據過去帳本設定每月營業額目標,並於事前要求當事人簽署合約,約定營業額未達標時將扣減薪資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當事人在不甚了解之情況下簽署該合約。嗣後因疫情影響及附近消費人口外移,營業額下滑未達標準,雇主遂依合約扣減薪資。當事人欲了解此扣薪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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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動契約中約定營業額未達標即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工已簽署同意之合約條款,若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其效力為何?
  • 營業額未達標係因外部環境因素(疫情、消費人口變動),雇主能否將經營風險轉嫁予勞工?
  • 當事人遭違法扣薪後,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二條規定為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旨在確保勞工之工資不被雇主任意扣減。雇主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扣減薪資,實質上係將經營風險轉嫁予勞工,無論勞工是否曾簽署同意,該約定因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

實務上,勞動部及各級法院均認為,營業額之達成與否受眾多外部因素影響(如市場景氣、消費者行為、競爭環境等),非勞工個人所能完全控制。以營業額未達標作為扣薪之條件,實際上是讓勞工承擔雇主之經營風險,違反勞基法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即使雇主將扣款包裝為「績效獎金之扣除」,若該筆款項實質上屬於工資之一部分(即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仍不得任意扣減。

勞基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即便勞工已簽署含有扣薪條款之合約,該條款仍因牴觸勞基法之最低標準而無效。當事人得向雇主請求返還已被扣減之薪資。若雇主拒絕返還,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雇主違反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營業額未達標扣減薪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及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強制規定。即使勞工已簽署合約同意,該扣薪條款依民法第71條為無效,勞工得請求返還已扣薪資。

  1. 保留每月薪資單、實際入帳紀錄及被扣減之金額明細,作為遭違法扣薪之證據。
  2. 影印或拍照保存與雇主簽署之合約全文,尤其是扣薪條款之具體內容。
  3. 向雇主書面主張扣薪條款無效,要求返還已被扣減之全部薪資。
  4. 若雇主拒絕返還,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勞動檢查。
  5. 可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就返還扣薪及後續薪資給付方式進行協商。
  6. 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扣減之薪資,或依勞動事件法向勞動法庭起訴。
  7.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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