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提告後收到地檢署調解通知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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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網路拍賣賣場之賣家,遭買家於網路平台張貼負面評價,認為構成誹謗而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嗣後當事人(原告方)收到地檢署寄發之調解通知書,對此通知書之性質有所疑問,包括:該通知是否僅寄給原告、是否每件誹謗案件均會走調解流程,以及被告是否有主動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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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地檢署調解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係依職權或依聲請而發?
  • 調解通知書是否同時寄送告訴人與被告雙方?
  • 誹謗罪之偵查案件是否一律轉介調解?有無判斷標準?
  •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對後續偵查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地檢署所寄發之調解通知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案件適宜調解時,得將案件轉介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調解成立後撤回告訴,故檢察官多會於偵查中嘗試安排調解,但此非強制性之制式流程,而係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判斷是否適宜轉介。實務上,告訴乃論案件轉介調解之比例較高,但並非每案必然進行。

關於通知書之寄送對象,調解程序須雙方當事人到場方能進行,故調解通知書通常會同時寄送告訴人(原告)及被告雙方。至於是否因被告主動聲請而安排調解,依法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任一方之聲請為之,故有可能係被告主動表示願意調解而由檢察官安排,亦可能係檢察官依職權認為有調解之必要。當事人如欲確認,可致電地檢署書記官詢問。

告訴人收到調解通知書後,可選擇出席或不出席。若出席調解且調解成立,告訴人可選擇撤回告訴,案件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若調解不成立,偵查程序繼續進行,檢察官將依調查結果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告訴人應注意,調解並非意味案件即將結案或檢察官認為案件不成立,僅係程序上給予雙方和解之機會。告訴人出席調解時,可提出合理之賠償要求(如精神慰撫金、要求刪除負評及公開道歉等),作為撤回告訴之條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通知書係檢察官依職權或依聲請轉介調解之程序安排,雙方均會收到通知。此非制式流程,調解成立與否不影響案件之法律效力,僅影響後續程序走向。

  1. 建議出席調解程序,藉此了解被告之態度及和解意願,並可提出合理之賠償條件。
  2. 調解前整理被誹謗之具體證據(如負評截圖、時間紀錄等),以利協商。
  3. 可於調解中要求被告刪除負面評價、公開道歉,並支付適當之精神慰撫金。
  4. 若調解成立並簽署調解書,確認對方已履行條件後再撤回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5. 若調解不成立,偵查程序將繼續,告訴人無須擔心權益受損。
  6. 可致電地檢署書記官確認調解係依職權或依被告聲請安排,以了解被告態度。
  7.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調解條件之合理性,及不調解繼續偵查之利弊得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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