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於生產後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間曾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協助申請政府育嬰津貼補助之請求。然而育嬰留停期滿復職時,人資部門不僅未協助辦理申請手續,更對外宣稱當事人之配偶從未要求申請補助。當事人希望了解育嬰津貼補助是否可由個人直接向政府機關申請、是否有對公司提出正式申訴之途徑,以及該名人資人員是否須就其怠於協助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是否必須透過投保單位(公司)辦理,或勞工得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 公司人資未協助辦理育嬰津貼申請,是否違反就業保險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 因人資怠於協助導致延遲或未能申請育嬰津貼,勞工所受之損害應由何人賠償?
- 對公司人資部門之失職行為,勞工有哪些正式申訴或救濟途徑?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是否有時效限制?
三、相關法條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要件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標準及期間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生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方式,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申請程序而言,勞工得自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無須必須透過投保單位辦理。因此,即便公司人資未予協助,當事人之配偶仍可自行向勞保局申請該項津貼。
然而,公司人資未協助辦理申請一事,並非毫無法律責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該法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雖然該條主要規範雇主不得拒絕育嬰留停之申請,但就文義及立法目的觀之,雇主對於勞工行使育嬰相關權益應負有協力義務。人資部門明知勞工提出申請補助之請求卻未予辦理,且事後否認勞工曾提出請求,此種消極不作為已違背誠信原則及雇主之附隨義務。
就損害賠償之請求而言,若因人資之怠於協助導致勞工延遲申請或錯過申請時效而無法領取津貼,勞工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即應領而未領之津貼金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同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向該名人資人員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公司就其受僱人(人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得同時向公司及人資人員請求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有時效限制。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各期津貼應於各該期應請領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則喪失請求權。當事人應盡速確認是否仍在申請時效內,若尚未逾期,應立即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由勞工個人直接向勞保局申請,不以透過公司為必要。公司人資怠於協助且否認勞工曾提出請求,若因此導致勞工受有損害,公司及人資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立即自行申請津貼:儘速備齊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證明文件,由當事人之配偶本人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確認申請時效:核算各期津貼之請領時效(自各該期應請領之日起兩年),確認是否仍在時效內,把握申請時限。
- 蒐集證據:保留曾向人資提出申請之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書面申請單據或證人證詞等,以證明確曾提出申請請求。
- 向公司正式申訴:以書面方式向公司管理階層或申訴管道正式反映人資部門之失職行為,要求公司調查處理並賠償損失。
-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動局(處)檢舉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協力義務,請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 申請勞資調解:若公司拒絕賠償因人資疏失所造成之損失,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賠償未能及時領取之津貼金額。
- 諮詢專業律師:若涉及金額龐大或公司態度強硬,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行性。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