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期間,雇主經常以惡言相向,包括指責當事人沒有產值、愛推卸責任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在同事面前公開調侃數落,涉及家教等人身攻擊言語。當事人已就相關言行進行錄音存證,但因長期遭受言語侮辱,造成極大精神壓力,出現失眠、做惡夢等身心症狀。當事人擬離職,但不確定是否仍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通知雇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之惡言相向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稱「重大侮辱」?
- 當事人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當事人之錄音證據於勞資爭議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當事人因精神壓力所受之身心損害,是否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當事人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是否得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重大侮辱」,實務上認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雙方之關係等各情加以判斷,非以被侮辱者主觀感受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亦指出,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應以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標準為之。
本案中,雇主不僅私下以惡言指責當事人,更在同事面前公開調侃數落,涉及「家教」等人身攻擊性質之言語,此種行為已超越合理之工作指導與管理範疇。雇主反覆以莫須有之罪名指責員工,且於眾人面前損害員工名譽,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認構成「重大侮辱」。當事人已留有錄音證據,於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此類錄音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明雇主侮辱行為之有力佐證。
若當事人確認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此外,當事人因長期遭受言語霸凌導致精神壓力、失眠等身心症狀,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惟須注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喪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經常性之惡言相向、當眾數落員工,依社會一般通念已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重大侮辱」,當事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當事人已有錄音佐證,在舉證上具有相當優勢。
- 儘速以書面(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載明具體事由與終止日期。
- 妥善保存所有錄音證據,並建議另行備份,同時記錄每次遭受侮辱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在場同事姓名。
- 前往醫療院所就診,取得身心科診斷證明書,作為精神損害之佐證。
- 向雇主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可能之精神損害賠償。
- 注意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30日除斥期間,應於知悉侮辱情形後30日內行使終止權。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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