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遭雇主多次性騷擾,基於人身安全考量而提出離職。向公司要求開立離職證明時遭到刁難,公司僅願開立自願離職證明,理由是公司歡迎當事人留任,係當事人自行決定離職。當事人為免再次受害,無奈接受自願離職。嗣後當事人因疫情期間求職不易,欲申請失業補助,同時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之情形,因此想了解是否仍能主張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遭雇主性騷擾而離職,是否得依法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 當事人已接受公司開立之自願離職證明,事後是否仍得推翻並主張非自願離職?
- 遭性騷擾離職之勞工,需提出何種證據以佐證非自願離職之主張?
- 公司高薪低報之行為,雇主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勞工如何主張權益?
- 當事人是否符合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資格?
三、相關法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 性騷擾之定義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 雇主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及失業給付要件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 雇主應發給離職證明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 離職證明文件之開立
四、法律分析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職場性騷擾,經向雇主申訴而未獲適當處理者,得視為非自願離職。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勞工施以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性騷擾行為若達到侵害人格尊嚴之程度,即可能符合該款之適用條件。當事人因此終止契約者,得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關於當事人已接受自願離職證明之問題,實務上認為離職原因之認定應依客觀事實判斷,不以離職證明上之記載為絕對依據。若當事人能舉證證明離職之真正原因係遭受性騷擾,且係出於無奈而接受自願離職之記載,法院仍可能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當事人應蒐集之證據包括:性騷擾之相關對話紀錄或錄音、向公司內部申訴之紀錄、目擊證人之證詞、就醫紀錄(如有因此產生心理健康問題)等。
至於高薪低報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受損害者(如勞保給付減少),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勞保局檢舉,並就差額部分向雇主求償。高薪低報同時影響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進而影響失業給付之金額計算,當事人亦可就此部分一併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遭雇主性騷擾而離職,依法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即使當事人已接受自願離職證明,仍得舉證推翻並主張非自願離職之權利,以申請失業給付及請求資遣費。
- 盡速蒐集並保存性騷擾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目擊者證詞、就醫紀錄等。
- 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建立正式紀錄。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要求重新開立離職證明。
- 就高薪低報部分,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要求更正投保薪資。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需備妥非自願離職相關證明)。
- 評估是否對雇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因高薪低報造成之損失。
- 諮詢專業律師,了解是否得對雇主之性騷擾行為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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