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預領切結書是否合法?離職後須繳回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以「預領服務獎金」名義發放年終獎金,同時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約定若於一定服務期間內離職,須將已領取之獎金全數繳回。若員工拒絕簽署切結書,公司即不予發放該筆獎金。當事人對此做法之合法性存有疑慮,並欲了解離職後公司是否得依切結書之約定要求繳回已領取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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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以「預領服務獎金」名義發放之年終獎金,其法律性質究屬「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 雇主以拒發獎金為手段,要求員工簽署含繳回條款之切結書,是否構成脅迫或顯失公平?
  • 切結書中約定離職須繳回獎金之條款,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 員工離職後,雇主得否依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返還已發放之獎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屬於工資,應以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兩項特徵為標準,而非以雇主所使用之名稱為斷。若公司每年固定發放年終獎金、金額與薪資掛勾或依年資計算,即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若該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性質,則雇主依勞基法第22條應全額給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亦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在此情形下,切結書中要求離職繳回之約定即違反上述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公司自不得據以請求返還。反之,若該獎金確屬雇主基於激勵目的額外發放之恩惠性給與(如非固定發放、金額不確定),則不具工資性質,雇主原則上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然而,即便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與,切結書之效力仍非毫無限制。首先,公司以「不簽就不發」作為簽署手段,員工在經濟弱勢地位下被迫簽署,可能構成民法第74條所定之「乘人急迫」或「顯失公平」,該切結書得由法院撤銷。其次,若切結書屬雇主單方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且約定之繳回金額與服務期間不成比例,亦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因顯失公平而無效。實務上,法院審酌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獎金金額、約定服務期間之長短、員工離職原因等因素,判斷繳回條款是否合理。

此外,若公司規定拒簽切結書即不發放年終獎金,而該獎金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本應發放,則雇主此舉已構成對勞工權益之侵害。勞工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雇主依法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年終獎金若具有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屬工資性質,雇主不得附條件要求繳回,切結書之繳回條款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即便屬恩惠性給與,若切結書內容顯失公平或簽署過程有瑕疵,其效力亦可能受到法院質疑。

  1. 確認獎金性質: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歷年發放紀錄,確認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固定性、經常性,以判斷其究屬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2. 保留相關證據:妥善保存薪資單、切結書副本、獎金發放紀錄、公司內部公告等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3. 審慎評估簽署:簽署切結書前應仔細閱讀條款內容,如有疑慮可向勞工局或律師諮詢,切勿在壓力下貿然簽署。
  4. 向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以不簽切結書即拒發應有之年終獎金,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
  5. 申請勞資調解:若已離職且公司要求繳回獎金,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切結書無效或顯失公平。
  6. 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切結書無效之訴或債務不存在確認之訴,由法院審酌獎金性質及切結書效力。
  7. 諮詢專業律師:個案事實與法律適用可能有差異,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以獲得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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