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求職薪資及福利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於求職網站刊登職缺時,列有「福利假(按年資發放)」之員工福利,但未詳細說明具體內容;嗣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合約載明「福利假按年資發放,首年不發」。該公司另就薪資欄位填寫「面議」,而實際面議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當事人欲瞭解上述做法是否構成廣告不實,以及求職者得否據此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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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求職廣告刊登「福利假(按年資發放)」但契約約定「首年不發」,是否構成廣告不實或違反誠信原則?
  • 求職廣告之內容在法律上屬於「要約」或「要約之引誘」?其法律效力為何?
  • 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以「面議」刊登,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
  • 未簽訂勞動契約之情形下,求職者得否就薪資面議未達四萬元主張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福利假廣告之爭議,求職廣告在法律性質上通常被認定為「要約之引誘」,而非具有拘束力之「要約」。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同理,求職網站上之職缺廣告,係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之訊息,性質上屬要約之引誘。然而,若廣告內容已具體到足以構成要約,且求職者因信賴該廣告而受有損害,仍可能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求賠償。本案中,公司廣告載明「福利假按年資發放」,但合約另約定「首年不發」,由於雙方已簽訂書面契約,原則上以契約內容為準。惟若公司刻意隱匿重要資訊,致求職者陷於錯誤而締約,求職者仍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關於薪資面議之問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明確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者,應於招募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迴避。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此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求職者之知情權,避免資訊不對稱。因此,即使公司尚未與求職者簽訂契約,薪資以面議刊登而實際未達四萬元之行為本身即已違法,主管機關得逕行裁罰。

至於求職者能否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須視其是否因該不實資訊受有實際損害而定。若求職者因信賴廣告內容而放棄其他工作機會,致受有損害,得依民法締約上過失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惟舉證責任在求職者一方,實務上較不容易成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求職廣告福利未詳述而於契約中另作限制,若已簽約則原則上以契約為準,但公司仍有隱匿資訊之風險。薪資未達四萬元以面議刊登,已明確違反就業服務法,無論是否簽約均可遭裁罰。

  1. 公司應於求職廣告中誠實揭露福利假之具體條件,包括首年不發放等限制,以避免日後爭議。
  2. 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缺,務必於廣告中明確揭示薪資範圍,切勿以「面議」替代,否則將面臨六萬至三十萬元之罰鍰。
  3. 公司於面試時應詳細說明各項福利之具體條件與限制,並於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讓求職者充分了解後再行簽署。
  4. 求職者於簽約前應仔細閱讀契約全文,尤其是福利及薪資條款,如有疑慮應當場提出釐清。
  5. 若求職者認為受廣告內容誤導而受有損害,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進行查處。
  6. 建議公司建立完善的招募作業規範,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勞動條件一致,降低法律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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