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任職四年,近期遭新調任之主管多次以言語施壓,包括在眾人面前斥責、指控當事人「目中無人」、「要打他」等不實指控,並在辦公室內建議當事人提交離職書。當事人在壓力下當場寫了離職書,事後深感後悔。當事人認為主管之行為構成職場霸凌,利用職位身分壓迫員工離職,並已私下錄音保存證據。當事人希望了解其勞動權益是否受損及可行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管利用職位以言語施壓要求勞工寫離職書,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 在壓力下所提出之離職書,其意思表示是否得以撤銷?
- 本案之離職實質上是否應認定為雇主違法終止契約(逼退),而非勞工自願離職?
- 當事人私下錄音之證據在勞資爭議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勞工得否向勞工局檢舉職場霸凌?可請求哪些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職場霸凌與逼退離職兩大核心議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防止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主管在眾人面前斥責當事人、以不實指控羞辱(指控「要打他」),以及利用職位權勢在辦公室內建議寫離職書等行為,已具備職場霸凌之特徵,即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對勞工為持續性之言語侵害,導致勞工精神上受到壓迫。
關於離職書之效力,當事人係在主管言語施壓之情境下當場被迫寫下離職書,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雖然本案之「脅迫」並非典型之暴力威脅,但主管利用職位優勢持續施壓、在辦公室環境中造成勞工心理壓迫之情境,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廣義之脅迫或至少為意思表示之瑕疵。當事人應盡速以書面向公司表示撤銷該離職書之意思表示。此外,依實務見解,若雇主實質上係以逼退方式迫使勞工離職,即便形式上由勞工提出離職書,仍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等同於雇主終止契約。
就錄音證據之效力而言,我國實務對於私下錄音之證據能力採取較為寬容之態度。在勞資爭議之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秘密錄音,只要非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通常具有證據能力。本案當事人因感受到主管之針對性行為而錄音自保,此錄音內容可作為職場霸凌及逼退之重要證據。當事人可據此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責任。若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當事人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可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主管之行為具有職場霸凌之特徵,在壓力下所寫之離職書得主張撤銷。此種逼退離職實質上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當事人有權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益保障。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撤銷離職書之意思表示,載明係因受主管施壓而為,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
- 妥善保存錄音證據,並製作錄音譯文,作為職場霸凌及逼退之證據。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檢舉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非自願離職、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
-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日後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 評估是否另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主管及公司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綜合評估所有救濟途徑之可行性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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