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即將離職,尚有120小時之補休時數未使用。公司過去對離職員工之補休折算方式為以基本工資23,800元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每小時約99.16元(取整約100元)。然而,該離職員工當時之月薪總額為27,000元,公司卻以基本工資23,800元為計算基礎。當事人質疑此計算方式是否正確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職時未沖銷之補休時數,依法應以何種標準折算為工資?
- 公司以基本工資而非勞工實際月薪總額作為補休折算基礎,是否違法?
- 補休折算工資之計算公式中,應以30日或實際月曆日數作為分母?
- 勞工如何主張補休折算工資之差額?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 補休期限届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應折算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工資之定義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工資規定之罰則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勞工選擇將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轉換為補休者,於補休期限届滿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之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此處之「工資計算標準」,依勞動部函釋說明,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各款所定之加班費費率(即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加給1/3、後2小時加給2/3,休息日則依第24條第2項規定)。
本案公司以基本工資23,800元作為計算基礎,而非以該員工之實際月薪總額27,000元計算,此做法明顯違法。依法應以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勞工之月薪總額(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除以每月工作時數(一般為240小時,即30日乘以8小時)來計算。以月薪27,000元為例,每小時工資額應為27,000÷240=112.5元,而非以基本工資23,800÷240=99.17元計算。
更重要的是,補休折算不是單純以每小時工資額直接乘以時數,而應依加班費費率計算。例如,若該120小時中有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部分,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又1/3倍計算;後2小時部分則以1又2/3倍計算。公司以較低之基本工資取代實際工資,且未依法定加班費率計算,已嚴重損害勞工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基本工資而非勞工實際月薪作為補休折算基礎,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1條之規定。未沖銷之補休時數應依勞工實際工資及加班費率折算為工資發給。
- 整理每月薪資明細,確認實際月薪總額(含所有經常性給與),作為補休折算之正確計算基礎。
- 彙整加班紀錄,釐清120小時補休分別對應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以利依正確費率計算。
-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補休折算工資之差額請求,載明正確計算方式及金額。
- 若公司拒絕補足差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補休折算工資差額之給付。
-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加班紀錄及補休紀錄,作為計算依據及爭議證據。
- 如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差額工資,注意5年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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