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離職還要記半天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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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定當日應上班,惟早上未進公司出勤,遲至近中午時才進入公司表示要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人事人員告知,由於當事人上午未到班且未事先請假,應記為半天曠職。當事人質疑既然中午已到公司辦理離職,是否仍應被扣半天曠職,認為此做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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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在離職手續完成前,勞動契約是否仍然存續,員工是否仍負有出勤義務?
  • 員工當天早上未到班且未事先請假,公司記為半天曠職是否於法有據?
  • 離職生效日之認定為何?是到公司辦理離職時即生效,或須經特定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雇主。在離職預告期間屆滿或雙方合意之離職日到來之前,勞動契約仍然存續,勞工仍負有提供勞務之義務。本案當事人當天應上班,在離職手續尚未完成前,其出勤義務並未因「打算離職」而免除。

就曠職之認定而言,依「無工作無報酬」原則,勞工未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無給付工資之義務。當事人早上未到班且未事先依公司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該未出勤之時段構成曠職,公司就該時段不給付工資,原則上於法有據。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判決見解,勞工在離職生效前仍受勞動契約之拘束,未經請假而缺勤者,雇主得依工作規則認定為曠職。

然而,應注意離職生效之時點。若當事人係當日臨時決定離職且未經預告,屬於未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未遵守預告期間之勞工,雖離職仍生效力(因離職為形成權之行使),但雇主得就未遵守預告期間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因此,公司就當天上午記為半天曠職,並就該半天不給付工資,係屬合理之處理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離職生效前勞動契約仍存續,員工仍有出勤義務。當天早上未到班且未事先請假,公司記為半天曠職並扣除該時段工資,於法有據,屬合理之處理。

  1. 理解離職前之出勤義務:即使已決定離職,在離職正式生效前仍應依規定到班,或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2. 若對半天曠職之認定有異議,可確認公司工作規則中關於曠職之定義及計算方式,確保公司處理符合自訂規範。
  3. 注意離職預告期間之規定,依年資不同應提前十日至三十日預告,避免未遵守預告期間所生之損害賠償風險。
  4. 確認公司就半天曠職僅扣除未出勤時段之工資,而非超額扣款。若有超額扣薪情形,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主張工資應全額給付。
  5. 離職後應確認公司是否依法給付剩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並索取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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