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職災勞工,於公傷假期間因不堪公司以各種方式逼退而寄出離職信,信中載明「不堪工作申請離職」但未註明離職日期。人資回信表示尊重但須簽署文件及各主管同意才完成離職程序,雙方持續討論交接事宜。然而公司於寄信後第二週突然告知當事人已離職,撤銷其後續請假紀錄,當事人進公司歸還物品時遭拒並被告知隔日退保。當事人質疑離職日之認定、是否能以非自願離職辦理,以及公傷假期間公司派工是否算加班。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職災勞工寄出未載明離職日期之離職信,離職日應如何認定?公司得否單方面以寄信日為離職日?
- 職災勞工遭公司逼退之情形,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 公傷假期間公司指派工作,該工時是否應認定為加班並給付加班費?
- 公司於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解僱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離職日之認定,依民法意思表示之一般原則,離職為形成權之行使,需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然而,離職信未載明離職日期,且人資已回信表示須經簽署文件及主管同意始完成離職程序,顯見雙方對於離職日尚未達成合意。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9號判決見解,離職須經雙方完成相關程序始生效力,公司不得於尚未完成離職程序前單方面認定員工已離職。公司突然宣布當事人已離職並退保之行為,實質上構成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公司於當事人公傷假期間單方面終止契約,明顯違反此規定,該終止行為應屬無效。退步言之,縱認當事人確有離職之意思表示,然其離職之原因係「不堪工作」,實則係因公司之逼退行為所致。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公司以各種方式逼退職災勞工,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
就公傷假期間派工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假並補償原領工資。若公司於公傷假期間仍派遣工作,該工作時間應視為正常工時,若超過正常工時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意旨,公傷假期間勞工之義務係休養以恢復健康,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於公傷假期間提供勞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於職災醫療期間單方面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該終止應屬無效。當事人得主張係遭雇主逼退之非自願離職,依法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傷假期間之派工應計入工時,超時部分應給付加班費。
- 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職災補償及加班費。
- 蒐集公司逼退之相關證據,包括離職信、人資回覆郵件、公司宣布離職之通知、公傷假期間派工之紀錄等。
-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於職災醫療期間違法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確認勞健保退保日期,若公司提前退保,可據此向主管機關申訴。
- 整理公傷假期間受指派工作之時數紀錄,據以請求加班費。
- 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主張非自願離職之身分。
- 委請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給付資遣費、職災補償差額及加班費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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