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張離職單簽下去會不會造成自己權益損失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保全公司擔任駐點保全,因所負責之哨點即將撤除,公司一時間無其他適合之駐點可供調派,僅安排當事人改為機動人員。上司告知當事人若不適應機動工作,可先簽署離職申請單,待有適合駐點再行通知。當事人擔心簽署該離職單後,是否會導致需賠償公司款項、財產上之損失,或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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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簽署自願離職申請單後,當事人是否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 公司因駐點撤除而無法提供原約定工作,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之資遣事由?
  • 簽署自願離職單是否影響當事人申請失業給付之資格?
  • 公司要求勞工簽署離職單之行為,是否構成變相逼退?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雇主因業務緊縮或虧損,不能繼續僱用勞工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公司因駐點撤除而無適當職位可供安排,實質上已構成「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在此情況下,雇主應主動依法資遣勞工,並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若當事人簽署自願離職申請單,法律效果將完全不同。自願離職屬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判決),勞工自願離職後,即不得再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前提為「非自願離職」,若簽署自願離職單,將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進而喪失申請失業給付之權利。

至於當事人擔心是否需賠償公司款項,一般而言,除非勞動契約中訂有違約金條款(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且該約款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否則勞工離職並不會產生對公司之賠償義務。但簽署離職單最大的損失在於:放棄了本可依法主張之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及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以「先簽離職單,有合適點再通知」為由要求簽署,此做法欠缺法律依據。若公司確實無法提供工作,應依法資遣;若僅是暫時性調整,則應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合理調派,而非要求勞工自行離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簽署自願離職單將導致當事人喪失資遣費請求權及失業給付申請資格,損失可能相當可觀。公司因駐點撤除無法安排工作,本應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不應以自願離職之方式規避雇主責任。

  1. 切勿簽署該自願離職申請單,避免喪失資遣費及失業給付之權利。
  2. 以書面或存證信函向公司表明願意繼續提供勞務,請公司依法安排適當工作。
  3. 若公司堅持無法安排工作,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 保留所有與上司及公司之對話紀錄(含通訊軟體訊息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5. 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6. 確認自身勞保年資及投保薪資,以利計算應得之資遣費數額。
  7. 如調解不成立,可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及相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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