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今年二月應徵進入某月子中心工作,面試時雇主表示因當事人無臨床經驗,需先經一個月觀察期,之後進入試用期並調薪至每月25,000元,並承諾後續會再調整薪資。當事人原以為觀察期一個月後試用期三個月即轉正職,第四個月起薪資應調整至正職28,000元。然而七月份薪資仍以25,000元計算,雇主表示未明確約定僅三個月試用期,合約上亦未載明會調薪至28,000元。當事人認為試用期無限延續不合理,欲離職並請求資遣費作為補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面試時口頭承諾之薪資調整條件,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
- 試用期未明確約定期限,是否得無限延續?其法律效力為何?
- 雇主未依約定調薪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勞工主動提出離職之情形下,是否仍得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面試時之口頭承諾,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面試時雇主口頭承諾觀察期後調薪至25,000元、試用期後調薪至28,000元,若雙方就此達成合意,即構成勞動契約之內容。然而,口頭約定在舉證上較為困難,若無錄音或其他人證、書面紀錄佐證,勞工需承擔舉證不利之風險。
關於試用期之期限問題,雖然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實務上承認其合法性。惟試用期應有合理期限,一般以三個月為常見,最長不宜超過六個月。雇主主張「未明確說只有三個月」而無限延長試用期,此種做法有違誠信原則。依最高法院見解,試用期之設定應基於評估勞工是否適任之合理目的,若雇主於試用期間未提出任何考核意見或不良評價,卻遲遲不予轉正,可認為雇主已默示認可勞工之表現,勞工應視為已通過試用。
本案當事人若欲請求資遣費,須注意「自行離職」與「依法終止契約」之區別。若當事人僅係自行辭職,依法無權請求資遣費。但若雇主確有違反勞動契約(如承諾調薪卻未兌現)之情事,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契約,此時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勞工得請求資遣費。行使此權利須於知悉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宜拖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面試時之口頭承諾可構成勞動契約內容,試用期不得無限延續。若雇主確實違反調薪承諾,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須於知悉事由後三十日內行使,且須注意口頭約定之舉證問題。
- 蒐集面試時雇主承諾調薪之相關證據,包括面試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當時在場之人證等。
- 先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雇主確認面試時之薪資承諾內容,並保留雇主之回覆作為佐證。
- 若決定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須以書面明確表示係因雇主違反契約而終止,非自願離職,並於知悉未調薪事由後三十日內為之。
- 要求雇主補發自應轉正起至離職日止之薪資差額(每月28,000元與25,000元之差額3,000元)。
- 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或薪資差額,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注意不要先行提出「自願離職」,否則將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法律基礎。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持主張,擬定最佳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