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任職數年期間,公司始終未替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當事人詢問能否向公司求償因未投保所造成之損失,包括退休金提撥不足之差額。此外,當事人任職期間未保留薪資證明,擔憂是否影響求償。當事人亦詢問離職後因未投保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能否向公司請求該部分之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勞工因雇主未投保而無法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得否向雇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未保留薪資證明之情形下,勞工如何舉證僱傭關係及薪資數額?
- 離職後因未具備勞保投保紀錄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此項損失能否向雇主求償?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之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雇主未依法投保之罰則及賠償責任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退休金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雇主未投保致勞工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員工為強制投保對象,雇主有義務為員工辦理勞保加保。即使僱用未滿五人,雇主亦得為員工自願加保。同條例第72條明定,雇主未依法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均由雇主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此即所謂之「法定損害賠償責任」,勞工無須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只要雇主未投保且勞工因此無法請領給付,雇主即應賠償。
就失業給付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致勞工離職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者,勞工所受損失得向雇主求償。失業給付之數額為勞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最長可請領六個月(中高齡勞工得延長至九個月),此即為勞工可向雇主求償之損害範圍。
關於薪資證明之問題,雖然未保留薪資條或轉帳紀錄會增加舉證難度,但勞工仍可透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事證詞、面試時之薪資約定紀錄、通訊軟體中之薪資相關對話等方式證明。此外,勞工亦得向勞保局查詢投保紀錄,若公司完全未投保,則勞保局之無投保紀錄反而可作為公司違法未投保之有力證據。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推定有過失,舉證責任將轉由雇主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強制規定,除面臨行政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各項損害(包括無法領取之勞保給付、失業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等)均得向雇主請求民事賠償。即使未保留薪資證明,仍可透過其他方式舉證。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投保紀錄,確認公司確實未為其投保之事實。
- 蒐集能證明僱傭關係及薪資之證據,如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事證詞、工作相關通訊紀錄等。
-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局將主動進行裁罰並追繳保費。
- 向勞動部勞工退休金監理會查詢退休金提撥紀錄,若有短提亦可一併求償。
- 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請求賠償因未投保所造成之各項損失,包含失業給付損失。
- 若雇主拒絕賠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損害後二年、事發後十年,應儘速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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