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屬公司近期實施新規範,要求部門員工用餐時間為四十分鐘、休息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次各十分鐘外出)。用餐採一人一人輪流外出方式,每人用餐時間僅三十至四十分鐘,導致最後一位員工可能延至下午兩點半至三點方能用餐。上班時間禁止在座位上食用零食。如廁亦計入休息時間,若超出休息時間將扣除績效獎金並可能收到警告單。當事人擔憂此等規定影響員工生理需求及身體健康,欲了解相關法令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要求員工輪流用餐致部分員工延至下午兩三點方能用餐,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
- 將如廁時間計入休息時間之規定是否合理合法?
- 休息時間每次僅限十分鐘且超時即扣績效獎金,是否構成對勞工不當之限制?
- 公司規定是否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 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三十分鐘休息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正常工作時間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休息時間規定之罰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防止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之義務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防止危害
-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 工作規則之訂定與核備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此為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利用、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時間。本案公司採輪流用餐制,若員工自上午開始工作,最後一位至下午兩三點方能用餐,則該員工連續工作時間顯然已超過四小時而未獲得休息,明確違反第35條之規定。
關於將如廁時間計入休息時間之做法,勞動部過去函釋已明確指出,如廁為人體基本生理需求,不應計入休息時間。雇主若將如廁時間計入休息時間,等同變相縮減勞工法定休息時間,有違法之虞。此外,休息時間每次僅限十分鐘且超時即扣績效獎金或發警告單,此等規定實質上使勞工無法自由利用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是否真正符合「休息」之本質,亦有疑義。
從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角度,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公司之用餐及休息規定若長期導致員工無法正常進食、如廁受限,可能造成胃腸疾病等身體健康危害,雇主難辭其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防護責任。員工因此等規定所生之身體疾病,甚至可能構成職業病而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輪流用餐導致部分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未能休息,違反勞基法第35條。將如廁計入休息時間亦不合理。超時休息扣績效獎金之規定對勞工構成不當限制,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 向當地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勞動檢查員將進行實地查核。
- 蒐集公司新規範之書面文件或公告,以及實際排班輪流用餐之時間表,作為違法事實之證據。
- 記錄每日實際用餐時間及休息時間,特別是最後輪到用餐者之等候時間,以證明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未休息。
- 如因長期不當限制用餐及如廁導致身體不適,應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作為將來主張職業病或損害賠償之依據。
- 與同部門同事共同反映問題,可透過勞資會議機制向公司提出修改不合理規範之建議。
- 確認公司工作規則是否經向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第70條),未經核備之工作規則不得作為處分勞工之依據。
- 如公司因員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如減薪、調職等),可另行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並依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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