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給放假 要求私下和解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未依法給予法定假期,且以惡意調動工作場所方式逼迫當事人離職。當事人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公司獲悉後表示希望私下和解,但要求當事人先撤回勞工局之申訴案件再行協商。當事人想了解私下簽署之和解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該如何撰寫和解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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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私下簽署之和解合約,經雙方簽名蓋章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先撤回勞工局申訴再進行和解協商,對勞工權益有何影響與風險?
  • 公司未給假期及惡意調場逼迫離職,勞工可主張之權利為何?
  • 和解合約應載明哪些必要條款以確保勞工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私下簽署之和解合約,只要雙方具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合致,並經簽名或蓋章,即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屬有效之民事契約。惟須注意,和解合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若對方不履行,仍須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公司要求當事人先撤回勞工局申訴再談和解,此舉對勞工極為不利。勞工局申訴係行政監督手段,一旦撤回,將喪失行政機關介入調查之機會。建議當事人堅持在和解條件全部確認且雇主已履行(如已給付和解金)後,再行撤回申訴。另外,公司未依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給予法定假期,已違反強制規定,勞工得請求補償未休假之工資。

關於惡意調場逼迫離職,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等要件。若公司之調動不符合上述原則,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和解合約撰寫時,應明確載明和解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之拋棄範圍,以及違約之處理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下和解合約經雙方簽名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應先撤回勞工局申訴再進行和解,應確保和解條件已履行後再撤訴,以免喪失行政救濟之保障。

  1. 堅持不先撤回勞工局申訴,要求公司先提出具體和解方案並以書面載明。
  2. 和解書應載明:和解金額、給付日期與方式、雙方拋棄權利範圍、違約罰則、撤回申訴之條件與時點。
  3. 計算公司積欠之未休假工資(含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作為和解談判之基礎。
  4. 如選擇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和解,調解成立之紀錄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強制執行力,較私下和解更有保障。
  5. 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之書面紀錄(LINE對話、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作為證據。
  6.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和解合約,確保條款完整且保障自身權益。
  7. 如和解不成,可透過勞動事件法向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未休假工資及資遣費等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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