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月薪制勞工,月薪為24,000元,正常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9時至18時(扣除休息1小時,實際工作8小時)。近半年來頻繁於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加班,每次出勤時數達11小時(已扣除休息時間)。當事人希望瞭解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各出勤11小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否另需給予補休,以及超過12小時後第13小時起之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休息日出勤11小時,加班費如何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分段計算?雇主是否另需給予補休?
- 例假日出勤11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雇主是否須另給補休一日?
-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如何計算?勞工得否選擇補休替代加班費?
- 國定假日與休息日或例假日重疊時,應以何種假別計算加班費?
- 加班超過12小時,第13小時起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月薪24,000元之時薪計算方式為:24,000元 ÷ 30日 ÷ 8小時 = 100元。以下分別就各假別之加班費計算方式說明。
一、休息日出勤11小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以上(100 × 4/3 × 2 = 267元),第3至第8小時按加給1又2/3以上(100 × 5/3 × 6 = 1,000元),第9至第10小時按加給1又2/3以上(100 × 5/3 × 2 = 333元),第11小時同樣按1又2/3(100 × 5/3 × 1 = 167元),合計加班費約1,767元。惟須注意,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算採「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之原則,亦即前4小時內即使僅工作2小時,亦以4小時計;工作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故出勤11小時以12小時計算加班費。至於補休,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得選擇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但須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強制。
二、例假日出勤11小時: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例假日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若確因上述事由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即原領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800元),且依第40條規定事後應給予勞工補休一日。若出勤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超出部分應再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第9至第10小時為100 × 4/3 × 2 = 267元,第11小時為100 × 5/3 × 1 = 167元。故例假日出勤11小時之加班費為800 + 267 + 167 = 1,234元,另加補休一日。
三、國定假日出勤11小時: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即在原領工資外再加發一日工資800元。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再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第9至第10小時為267元,第11小時為167元,合計加班費為800 + 267 + 167 = 1,234元。國定假日出勤法律未規定須另給補休,但勞雇雙方得協議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四、若國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應優先依國定假日規定處理(加倍發給工資);若適逢例假日,則該國定假日應另擇日補假。五、關於超過12小時之問題,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一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故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超過12小時已屬違法。超過12小時之部分仍應給付加班費,計算方式比照第24條第1項第2款(加給2/3以上),但雇主同時面臨行政裁罰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同假別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各異,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分段加成計算,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應加倍發給工資,超過正常工時部分再依第24條第1項計算。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超過12小時已屬違法,勞工有權拒絕並得向主管機關檢舉。
- 詳實記錄每日出勤時數:建議當事人自行記錄每日實際出勤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並保存打卡紀錄或簽到表之影本,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
- 區分各日之假別性質:確認每次加班日屬於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因不同假別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及補休規定均不相同。
- 依法計算應得之加班費:按上述計算方式逐日計算應得之加班費總額,與雇主實際給付金額比對,確認短付差額。
- 以書面向雇主請求補發差額:先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列明各日應得加班費金額,要求雇主於期限內補發短付之加班費。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拒絕補發,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免費且程序迅速。
- 檢舉雇主超時工作之違法行為: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超過12小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2條,可向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 諮詢專業律師:若涉及金額較大或情況複雜(如連續假期之假別認定),建議攜帶出勤紀錄與薪資單諮詢專業律師,精確計算應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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