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公司任職滿四年,月薪固定為新臺幣27,500元。然而雇主並未為其在公司投保勞保,而是讓當事人透過職業工會以最低投保薪資投保,且四年來完全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當事人發現後,雇主曾以紅包3,600元試圖「補貼」了事,當事人原先接受但隔日即退還紅包並要求依法處理,已過一個月雇主仍未有任何動作。當事人希望了解依法可求償多少勞退金額、檢舉後雇主將面臨何種處罰,以及是否有民事與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四年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當事人依法可請求補提繳之金額為何?
- 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而由職業工會以最低薪資投保,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高薪低報之行政罰則為何?
- 雇主未依法提繳勞退及投保勞保,勞保局與健保局是否均會開罰?罰鍰金額各為多少?
- 雇主之行為除行政裁罰外,是否另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義務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雇主未依法提繳致勞工受損害之賠償責任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 — 未依規定提繳之罰鍰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規定投保或以多報少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6%。本案當事人月薪27,500元,依勞退月提繳分級表,對應之月提繳工資為27,600元,雇主每月應提繳金額為27,600元之6%即1,656元。四年(48個月)累計應提繳金額約為79,488元,另加計自應提繳日起至實際補繳日止之收益損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且此請求權自勞工離職後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勞保高薪低報問題,雇主未依法為勞工在事業單位投保而讓勞工自行透過職業工會投保,且以最低投保薪資投保,嚴重損害勞工之保險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此外,因高薪低報導致勞工日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之金額減少,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或未依月投保金額覈實投保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應繳保費二至四倍處罰鍰。因此勞保局及健保署均會分別開罰。在民事責任方面,當事人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向雇主請求補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請求因高薪低報所受之保險給付差額損害。
至於刑事責任,單純未投保勞保或未提繳勞退,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刑事處罰,主要為行政罰鍰。但雇主以紅包方式試圖私下了結,若以此手段誘使勞工放棄法定權利,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在民事上不影響勞工之法定請求權,因勞退提繳義務為強制規定,不得以私下協議排除。當事人既已退還紅包並要求依法處理,雇主仍拖延不辦,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四年未提繳勞退約79,488元(不含收益),且高薪低報勞保,同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勞保局與健保署均會分別開罰。當事人有權要求雇主補提繳並賠償損害,亦得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要求勞保局命雇主限期補繳四年份之勞退金額至當事人個人退休金專戶。
- 同時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或高薪低報),勞保局將追繳差額保費並處以罰鍰。
- 向健保署檢舉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全民健保或以多報少,健保署亦將追繳差額保費及開罰。
- 至勞保局或使用勞保局網站查詢個人勞退專戶提繳紀錄,確認雇主是否有任何提繳紀錄,以作為求償之依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雇主限期補提繳勞退金並調整勞保投保薪資,若雇主仍不處理,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提繳勞退及賠償因高薪低報造成之保險給付差額損失。
- 保留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以證明實際月薪為27,500元而非投保薪資之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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