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遭同事丟擲物品及言語恐嚇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提出離職預定月底離開,其新進同事(到職約兩個月)在交接過程中因理解問題被當事人指正後突然暴怒,將公司之平板電腦朝當事人方向丟擲,先砸中筆電再掉落地面,隨後大力拍桌並衝上前將當事人逼至櫃台角落。該同事口出「沒看過壞人是不是」等語,當事人嘗試錄影但被對方試圖抓手撥開手機。對方更堵住辦公室出入口,揚言「在外面小心點」「信不信我叫人來」。當事人最終順利離開現場,但事後希望了解是否可對該同事提出恐嚇、攻擊及妨害自由等法律追訴,以及離職後報案是否仍有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事所說「在外面小心點」「信不信我叫人來」等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同事丟擲平板電腦雖未擊中當事人,是否仍構成強暴或恐嚇之刑事行為?
  • 同事堵住出入口阻擋當事人離開,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 當事人離職後提出刑事告訴是否仍在告訴期間內?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恐嚇罪而言,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事所言「在外面小心點」隱含加害身體之暗示,「信不信我叫人來」則暗示將召集多人對當事人不利。依實務見解,恐嚇之判斷應以社會一般通念為標準,若依當時之情境(對方已有暴怒、丟擲物品、逼近角落等攻擊行為),上開言詞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關於丟擲平板電腦之行為,雖未直接擊中當事人,但朝人所在方向丟擲具有重量之物品,已構成強暴行為之一種表現形態。若平板電腦或筆電因此受損,則另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此部分被害人為公司)。而同事堵住櫃台及辦公室出口阻擋當事人離開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當事人被逼至角落無法自由移動,若時間持續較久,亦有構成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可能。

關於離職後報案之問題,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及強制罪(第304條)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只要當事人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即可,不以在職為前提。建議當事人儘速報案,以避免告訴期間屆滿。在報案時,應提供所拍攝之影片片段、事發當日之通訊紀錄,並要求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

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該同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因心理恐懼所受之精神損害(慰撫金)。若雇主未善盡職場安全管理之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應防止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雇主亦可能負有連帶賠償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同事之丟擲物品、言語威脅及堵住出口等行為,分別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等刑事犯罪。離職後仍可報案,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議儘速進行法律程序。

  1. 儘速至事發地點轄區派出所報案,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告訴,並攜帶所拍攝之影片檔案。
  2. 要求警方或檢察官向公司調取事發當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客觀證據保全。
  3. 將事發經過以書面詳細記載,包括時間、地點、同事之具體言行、在場證人等,於報案時一併提交。
  4. 若有同事在場目睹事發經過,應取得其願意作證之同意,作為補強證據。
  5. 可同時對該同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求償金額。
  6. 向公司反映事件並要求書面回覆處理結果,若公司未妥善處理職場暴力事件,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