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休僅兩天且未投保勞健保,癌症患者如何爭取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黃昏市場從事蔬果攤販工作已兩年,該公司約有二十餘名員工。公司規定每月僅能休假兩天,若休假天數超過規定則扣除一天薪資。此外,公司未替任何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當事人本身為癌症患者,因長期工時過長且缺乏勞健保保障,身心負擔沉重,希望了解是否能依法爭取自身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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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規定每月僅休兩天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例假日及休息日之規定?
  • 超過公司規定休假天數即扣薪,此規定是否合法?
  • 公司有二十餘名員工卻未投保勞保及健保,是否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 當事人為癌症患者,在缺乏勞健保之情況下,有哪些額外的法律保障可主張?
  • 勞工是否得以雇主違法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休假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每月4週計算,勞工每月至少應有8日之休假。本案公司規定每月僅休兩天,明顯違反上述強制規定,且差距懸殊。更甚者,公司以超過其自訂之兩天休假即扣薪作為懲罰,此規定亦屬違法。依勞基法第36條,例假日及休息日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目扣減勞工行使法定休假權利時之工資。此外,勞工於例假日及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第39條及第24條規定加倍或加成給付工資,長期以來公司未給付之加班費,勞工均有權追討。

其次就勞健保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為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此為強制規定。本案公司有二十餘名員工卻未投保,明確違法。依同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勞工投保,致勞工不能請領保險給付者,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對於當事人此一癌症患者而言,未投保勞保意味著無法申請傷病給付、醫療給付等保險利益,損失尤為重大。全民健康保險法方面,依第15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起即辦理投保,未投保致勞工自費就醫之損失,雇主同樣負有賠償責任。

就勞工之救濟權利而言,雇主長期嚴重違反休假規定及投保義務,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當事人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惟應注意,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此終止權。但就「持續性違法」之情形(如持續未投保勞健保),實務上認為違法狀態持續存在期間,三十日期間不因知悉而起算完畢,勞工仍得主張。

此外,當事人身為癌症患者,若因治療需要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病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在全民健保下可享有免部分負擔之醫療優惠,但前提是需有健保身分。雇主未投保健保之行為,直接剝奪了當事人此項至關重要的醫療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月休僅兩天嚴重違反勞基法每七日二日休息之強制規定,超休扣薪亦屬違法。公司有二十餘名員工卻未投保勞健保,違反強制投保規定。當事人身為癌症患者,所受損害更為重大。雇主多項違法行為足以構成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事由,勞工有權請求資遣費。

  1. 向勞工局檢舉休假違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6條休假規定,主管機關可裁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令公司限期改善。
  2.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勞保: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局將依法裁罰並命公司補辦投保手續。
  3. 向健保署檢舉未投保健保: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公司未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健保署將依法處罰並命補辦投保。
  4. 追討歷年加班費:計算兩年內(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2020年修法後適用)因例假日、休息日出勤應獲得而未獲得之加班費,向雇主請求補發。
  5.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決定離職,可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6. 請求未投保期間之損害賠償:因雇主未投保勞保及健保,致當事人無法享有傷病給付、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等保險利益,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7.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鑒於當事人為癌症患者,權益保障刻不容緩,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面評估各項請求權並擬定最有利之行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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