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如何界定及收集證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職場上遭同事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侮辱性言語,向主管反映後,主管不僅未要求該同事道歉改善,反而要求當事人檢討自身態度。辦公室其他同事聯合為該名同事護航,指責當事人說謊,而辦公室內僅有監視器無錄音設備,當事人難以提出有利證明。此外,因工作溝通問題導致一份文件未及時寄給客戶,該同事威脅若合約未能簽成,將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事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侮辱性言語,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 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是否可作為職場霸凌之有效證據?
  • 主管知悉霸凌情事卻未處理,雇主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 同事威脅要求賠償因工作疏失導致之客戶損失,是否有法律依據?
  • 當事人可透過哪些管道進行職場霸凌之申訴或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職場霸凌之界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勞動部亦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明確指出職場霸凌包括身體暴力、心理暴力(如言語侮辱、威脅、排擠孤立等),且不以上下級關係為限,同事間之霸凌行為亦在規範範圍內。本案中,同事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過分話語,且辦公室其他同事聯合排擠當事人,已可能構成言語侮辱及集體排擠之職場霸凌態樣。

就證據收集而言,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在司法實務上被認定為書證或電子證據之一種,具有證據能力。當事人應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截圖(包含日期時間戳記、發送者資訊),並可輔以就醫紀錄(如因霸凌而產生焦慮、失眠等身心症狀之診斷證明)、向主管反映之書面紀錄或電子郵件等,作為佐證。即使辦公室無錄音設備,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已足以作為申訴及訴訟之重要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亦肯認,電磁紀錄經適當保全者,得作為證據方法。

關於同事威脅要求當事人賠償客戶損失之問題,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過失,原則上應由雇主對外負責,同事間並無直接求償之法律依據。除非當事人之行為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同事無權要求賠償。此威脅行為本身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當事人之主管在知悉霸凌情事後未予處理,雇主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預防義務,當事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申訴。若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訊軟體之侮辱性訊息截圖可作為職場霸凌之有效證據,雇主知悉卻未處理已違反法定預防義務。同事要求賠償業務損失缺乏法律依據,當事人不需對此負責。

  1. 立即完整截圖保存通訊軟體中所有侮辱性對話紀錄,確保截圖包含日期、時間及發送者資訊,並備份至雲端或外部裝置。
  2. 如因霸凌產生焦慮、失眠等身心症狀,應至身心科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精神損害之佐證。
  3.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書面函文)正式向公司人事部門或更高層主管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並保留送達紀錄。
  4. 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預防職場暴力義務,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
  5. 對於同事之威脅賠償行為,明確拒絕並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對其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告訴。
  6. 評估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應注意此權利行使之30日除斥期間。
  7.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對同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對雇主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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