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疫情降低時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店家之雇主,因疫情期間生意不佳虧損,遂降低一名計時制員工之時薪。雇主在薪資卡上註記「因疫情關係,降低時薪,若無法繼續請離職」,該員工當時未表示異議並繼續工作數月。嗣後該員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調解後對方要求和解金額為四萬元。雇主質疑員工既已繼續工作數月,是否仍得主張權利,並欲瞭解能否以不賠錢之方式和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疫情為由片面降低時薪,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 雇主在薪資卡上單方註記降薪條件,是否構成合法之勞動條件變更?
  • 員工繼續工作數月未異議,是否視為默示同意減薪?能否事後再主張薪資差額?
  • 雇主於和解程序中是否可能降低和解金額或免除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之變更屬勞動條件之重大變更,須經勞雇雙方合意始得為之。雇主單方面在薪資卡上註記「因疫情降低時薪,若無法繼續請離職」,此種片面告知且附帶「不接受就離職」之脅迫性質記載,並非合法之勞動條件變更程序。即便疫情確實造成營業困難,雇主仍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調整薪資。

關於員工繼續工作數月是否構成默示同意之問題,實務上法院見解較傾向保護勞工。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勞工於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繼續工作未必代表同意減薪,可能僅係迫於經濟壓力不得不繼續工作。特別是本案雇主之記載帶有「不接受就離職」之意味,使勞工處於不接受即失去工作之不利處境,更難認為勞工有真正自由選擇之意思。因此,員工事後主張薪資差額之權利,在法律上仍有相當之基礎。

至於雇主能否完全不賠償即和解,就現實層面而言相當困難。雇主片面減薪之行為在法律上處於不利地位,若不和解而進入訴訟程序,雇主除須給付薪資差額外,尚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建議雇主以務實態度面對和解程序,就實際薪資差額金額與勞工協商合理之和解金額,以避免更大之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疫情為由片面降低時薪,未經勞工真正同意之程序,構成違法減薪。員工繼續工作數月不構成默示同意減薪,仍得請求薪資差額。建議雇主以務實態度進行和解,避免進入訴訟及遭受行政裁罰。

  1. 計算降薪期間之實際薪資差額總額,評估員工請求和解金四萬元是否合理。
  2. 蒐集疫情期間營業額下降之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和解協商時爭取合理金額之參考。
  3. 在調解程序中積極與勞工協商,爭取雙方均可接受之和解金額。
  4. 和解成立後要求勞工簽署書面和解協議,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已一次清結。
  5. 日後如需調整員工薪資,應與勞工書面協議並經勞工簽名同意,不得片面變更。
  6. 確認所有員工之時薪是否符合當年度基本工資標準,如有不足應立即補正。
  7. 諮詢勞動法律師或至勞工局索取相關法令資料,建立合法之薪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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