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餐飲業主管,於休息用餐時間與兩名女性同仁閒聊,話題涉及女性胸部尺寸等身材議題。當時兩名女性同仁有參與回應對話,其中一人事後表示感到不適。隔日,該兩名女性同仁向公司申訴當事人性騷擾,公司隨即將當事人停班並啟動調查,性平會認定構成性騷擾並報案處理。當事人表示其未有任何肢體觸碰行為,且對方亦有參與討論,質疑此認定是否合理,並欲瞭解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管於休息時間談論與性或身材相關之話題,是否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職場性騷擾?
- 申訴人當場有參與回應討論,是否影響性騷擾之認定?
- 公司未先詢問被申訴人即逕行停班並認定性騷擾,調查程序是否合法?
- 被申訴人在性騷擾調查及後續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利?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 若性騷擾成立,當事人可能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 職場性騷擾之定義(敵意性環境及交換式性騷擾)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 雇主防治性騷擾之義務及申訴處理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 — 性騷擾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 — 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之罰則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
四、法律分析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敵意性環境性騷擾」,係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本案當事人談論女性胸部尺寸等話題,屬「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便發生於休息時間、且未涉及肢體接觸,仍可能構成言語性騷擾。
關於申訴人當場參與回應討論一節,實務上法院認為,性騷擾之認定係以「合理被害人」之觀點判斷,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認知為準。被害人當場未明確拒絕或有回應,不等於同意或不構成騷擾,蓋被害人可能因上下級權力關係(當事人為主管)而不敢當場拒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即指出,性騷擾之認定應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態樣及被害人之感受等綜合判斷。
關於調查程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應採取適當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公司啟動調查並暫時停班,係保全措施之一環,原則上合法。但公司應給予被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若公司未詢問當事人即逕行認定性騷擾成立,此調查程序恐有瑕疵,當事人得主張程序不合法而提出申復。
若性騷擾最終認定成立,當事人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依性平法第27條及民法第195條)、公司內部懲處(如記過、調職、降級等),以及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刑事責任方面,單純言語性騷擾通常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但若言詞達到侮辱程度,仍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可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未涉及肢體接觸,談論與性或身材相關之話題仍可能構成言語性騷擾。申訴人當場參與回應不必然排除性騷擾之認定,特別是在存有上下級權力關係之情形。當事人應積極行使程序上之答辯權利,並留意公司調查程序是否合法。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在性平會調查程序中充分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證據。
- 整理事發當時之完整經過,包括對話背景、參與人員、對方之回應內容等,作為答辯素材。
- 確認公司調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包括是否給予被申訴人陳述機會、調查委員組成是否合法等。
- 若公司調查程序有瑕疵,得向公司提出申復或向主管機關申訴。
- 於調查期間配合公司停班安排,但應確認停班期間之薪資給付權利。
- 若收到警方通知做筆錄,建議由律師陪同前往,審慎回答問題。
- 日後應注意職場言行界限,避免於工作場所討論與性別或身體特徵相關之話題,特別是在具有上下級關係之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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