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與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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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一週前入職某公司,簽約當日人資部僅提供一式一份勞動契約,未給予充足時間審閱即要求簽名。翌日當事人要求拍照留底或影印副本,遭人資部態度強硬拒絕。入職一週後,當事人因無法適應公司工作模式與壓力,欲提出自請離職,並希望當日提出當日即可離開。當事人為不定期契約勞工,欲瞭解自請離職之預告期間規定,以及是否有權要求公司提供契約副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自請離職是否需要預告期間?
  • 公司僅提供一式一份勞動契約且拒絕勞工留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勞工有無權利要求取得契約副本?
  • 公司以一時找不到人為由拒絕勞工依意願日程離職,是否有法律依據?
  • 勞工於離職時,得否要求公司交付勞動契約影本或服務證明書?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時,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契約。本案當事人入職僅一週,屬工作未滿三個月之情形,依法得於提出離職之當日即行離開,公司無權以找不到替代人選為由拒絕或要求延後離職日期。勞工終止契約為形成權之行使,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生效力,不以雇主同意為必要。

關於契約副本之問題,雖然勞動基準法未明文規定雇主應提供勞動契約副本予勞工,但依民法契約法之一般原則,契約雙方均有權持有契約書之一份。勞動部亦多次函釋指出,勞動契約應由勞雇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僅提供一式一份且拒絕勞工拍照或影印,有違誠信原則,且不利於勞工主張自身權益。此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條件之重要事項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勞工,此亦隱含勞工有權取得相關文件之意旨。

另值注意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當事人於離職時得一併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至於勞動契約之內容,當事人可於離職時正式以書面要求公司提供契約影本,如遭拒絕,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工作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預告即可自請離職,公司不得拒絕。勞動契約應由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拒絕提供副本有違誠信原則。離職時得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

  1. 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提出離職通知,保留送達證明。
  2. 於離職通知中一併要求公司提供勞動契約影本及服務證明書。
  3. 完成工作交接事宜,避免日後遭公司主張因未交接而造成損害。
  4. 確認公司是否已結清所有工資(含已工作日數之薪資),如未結清應限期催告。
  5. 確認勞保退保日期及勞退金提撥是否正確,如有疑義可至勞保局查詢。
  6. 如公司以任何理由阻撓離職或扣發工資,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日後簽訂勞動契約時,應要求雙方各執一份,並於簽署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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