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流程是否合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求職平台應徵某火鍋店工作,面試時雇主僅以口頭告知工作條件,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契約。雇主表示因當事人為首次從事餐飲業,設定14天試用期,試用期間時薪為110元,每日工作3至4小時。當事人質疑該時薪低於法定基本時薪,並對整體僱用流程之合法性提出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於試用期間給付低於法定基本時薪之工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僅以口頭約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僱用流程有何瑕疵?
  • 雇主設定14天試用期之約定是否合法?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是否受勞基法保障?
  • 當事人對於已工作期間之工資差額,得否向雇主請求補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不因勞工是否處於試用期而有異。我國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例外規定,雇主以試用期為由給付時薪110元,明顯低於法定基本時薪(目前為190元),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未簽書面勞動契約之問題,我國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即便僅有口頭約定,勞動關係仍然有效成立,當事人之勞工權益仍受勞基法保障。但未簽書面契約不利於日後舉證,且雇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應就勞動條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勞工。

關於試用期之合法性,我國勞基法雖未明文規範試用期,但實務上承認雇主得與勞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試用期間勞工仍為勞基法所適用之勞工,享有基本工資保障、勞保加保、休假等一切法定權益。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規避法律義務。

就工資差額之請求權,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要求雇主補足已工作期間之基本工資差額。若雇主拒絕給付,當事人得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試用期間給付低於基本時薪之工資,已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不論是否為試用期均應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未簽書面契約不影響勞動關係成立,但當事人得要求雇主補足工資差額。

  1. 立即向雇主主張補足已工作期間之基本時薪差額(每小時差額乘以已工作時數)。
  2. 保留所有可證明工作事實之證據,包括班表、打卡紀錄、薪資轉帳紀錄、通訊紀錄等。
  3. 如雇主拒絕補足差額,可向當地勞動局提出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勞動條件通知,明確記載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
  5.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為當事人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金,如未投保應一併檢舉。
  6. 如繼續任職,應要求雇主自即日起依法定基本時薪給付工資。
  7. 建議諮詢當地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完整維權管道。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