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負責人員勞健保登錄之職員,因作業疏失未於同仁到職時即時辦理勞保加保。該名同仁於試用期一個月期滿後,遭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解僱(非自願離職)。因未投保勞保期間之空窗,該同仁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補助及訓練課程費用等就業保險相關給付。當事人欲瞭解公司是否得與該同仁協議由公司直接支付上述費用,以及該協議書之法律效力與後續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是否構成違法?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因未投保導致員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等補助,雇主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 雇主與離職員工簽訂之和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排除員工事後再行請求?
- 該協議書是否可能被離職員工作為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法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法投保之罰則與賠償責任
- 就業保險法第6條 — 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失業給付請領要件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投保單位未依法投保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契約之定義與效力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保加保手續,此為強制規定,不因試用期或其他原因而得免除。同時,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雇主亦應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本案雇主未於員工到職時即時投保,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處以罰鍰。
就損害賠償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致勞工無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該名離職員工原可請領之失業給付(最長6個月,每月投保薪資之60%)、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及職業訓練費用等,均屬雇主應賠償之範圍。
關於和解協議書之效力,依民法第736條,雙方當事人得以互相讓步之方式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公司與離職員工簽訂之和解協議書,若係雙方出於自由意志,內容明確記載賠償金額、免責範圍及權利拋棄條款,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可拘束雙方當事人。然而,須特別注意的是,私人間之和解協議不影響主管機關對雇主違法行為之行政裁罰權。換言之,即使雙方達成和解,離職員工仍得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之違法事實,且該協議書本身確有可能成為檢舉之佐證。
建議公司在擬定協議書時,應明確載明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雙方權利義務、免責範圍,並加入保密條款。同時應注意,若和解金額明顯低於員工實際損失,法院可能認定該協議顯失公平而予以撤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已構成違法,應對員工因此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等補助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得以和解協議方式處理,但協議書無法阻止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且協議書可能被用作檢舉證據。
- 立即計算離職員工原可請領之各項給付金額(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補助、訓練費用),作為協商基礎。
- 委請律師擬定和解協議書,明確記載賠償金額、計算依據、免責範圍及雙方權利義務。
- 於協議書中加入保密條款及不再追訴條款,但應瞭解此等條款對行政裁罰不具拘束力。
- 確認賠償金額合理且不顯失公平,避免日後遭法院撤銷。
- 檢視公司內部勞健保加保作業流程,確保日後員工到職即時辦理投保,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事。
- 預先評估主管機關可能之行政裁罰風險,必要時主動向勞保局說明並補繳保費。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全面評估公司法律風險並擬定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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