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要勞工上課並以不適當的價格收取費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於某飲料店工作,雇主要求店內員工必須參加其自行開設之專業課程方能擔任員工。課程內容為一般茶類介紹等基礎知識,約三至四小時即可說明完畢,不具特殊專業性。然而雇主收取高達25,000元之學習費用,當事人認為該費用極不合理。當事人離職後,雇主持續向其追討該筆課程費用,當事人欲了解如何因應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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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要求員工參加之職前訓練課程,其費用應由雇主或勞工負擔?
  • 課程內容僅為一般基礎知識卻收取25,000元,該費用是否顯失公平?
  • 雇主離職後持續追討課程費用,勞工是否有給付義務?
  • 若曾簽署同意支付之文件,該同意是否因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教育訓練費用之負擔而言,勞動部歷來函釋及法院實務見解均認為,雇主為使勞工得以勝任工作而提供之一般性職前訓練,其費用應屬雇主之經營成本,不得轉嫁由勞工負擔。本案之課程內容為茶類介紹等基礎知識,僅需三至四小時即可完成,明顯屬於一般性職前訓練,而非專業技術培訓。雇主以此向員工收取25,000元之高額費用,於法無據。

依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僅在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之情況下,始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相關返還條款。本案之茶類介紹課程不具專業技術培訓之性質,雇主無權以此為由向員工收取費用或要求返還。此外,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曾自薪資中扣除該費用,亦屬違法。

即使當事人曾簽署同意支付課程費用之文件,該約定亦可能因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考量課程內容之簡易性、時數之短暫、費用之高昂(相當於一般飲料店員工一個月以上之薪資),以及勞工在簽署時處於經濟弱勢之不對等地位,法院應有認定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之空間。另依民法第74條,若雇主係乘勞工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此約定,法院亦得撤銷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一般性職前訓練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予勞工。本案之基礎茶類課程收取25,000元明顯不合理,當事人無須支付該費用,雇主之追討不具法律依據。

  1. 以書面方式回覆雇主,明確表示該課程費用不具合理性及法律依據,拒絕給付。
  2. 保留雇主追討費用之相關通訊紀錄(如簡訊、LINE對話等)作為證據。
  3. 若曾簽署同意支付之文件,可主張該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4. 若雇主曾自薪資中扣除課程費用,向勞工局檢舉其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
  5. 若雇主持續騷擾式追討,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法律關係。
  6. 若雇主提起民事訴訟,積極應訴並主張相關抗辯事由(顯失公平、非專業培訓等)。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反向請求雇主返還已支付之費用或主張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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