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雇主資遣後,發現雇主在職期間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即俗稱「高薪低報」。因雇主低報投保薪資,當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雇主每月提繳6%之金額嚴重不足,同時申請失業給付時,因投保薪資偏低導致每月領取之失業補助金亦明顯短少。當事人因此希望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其權益上之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高薪低報是否構成對勞工之侵權行為,勞工得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 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之差額,應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 失業給付因低報薪資而短少之部分,勞工得否向雇主另行求償?
- 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 雇主高薪低報是否另涉及行政罰或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提繳不足,應補繳並加徵滯納金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之申報標準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投保單位違反規定之處罰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
-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 失業給付之計算基準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謂「每月工資」應以勞工實際領取之工資總額為準,而非雇主自行減縮之金額。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數額申報提繳,致勞工退休金專戶短少之金額,即屬勞工之損害。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雇主未依法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以雇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就失業給付而言,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雇主低報投保薪資,直接導致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之計算基礎偏低,所受損失為實際應領與實際領取之差額。此部分損害與雇主低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勞工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在時效方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勞工通常在離職後始發現損害,故二年時效應自知悉損害時起算。此外,勞工亦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對雇主處以罰鍰,並命其補繳差額保費及退休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高薪低報行為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因此造成勞退提繳不足及失業給付短少之損害,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同時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促使雇主補繳差額。
- 蒐集薪資證明文件,包括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勞動契約等,以證明實際薪資金額。
- 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或臨櫃查詢個人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專戶提繳紀錄,確認低報差額。
- 向勞保局正式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促使主管機關介入查核並命雇主補繳。
- 計算勞退提繳差額及失業給付短少之具體金額,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依據。
-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先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賠償問題。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權利罹於時效。
- 委任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全案,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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