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資未正常發法,離職會有被扣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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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109年7月20日起任職於某小型公司,公司僅有老闆、業務人員及當事人共三人。公司長期未按固定日期發放薪資,且經常要求員工代墊寄貨運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營運費用,造成員工經濟負擔。截至提問時,當事人尚未收到9月份薪資。由於公司規模小,並無打卡制度或出勤紀錄。當事人打算提出離職並只做到10月底,但擔心會因無打卡紀錄等因素而被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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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長期未按時發放薪資,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 勞工提出離職後,雇主是否得以任何理由扣薪?無打卡紀錄是否影響薪資請求權?
  • 公司要求員工代墊營運費用,勞工得否請求返還?
  • 小公司未設置打卡制度,勞工如何證明出勤事實以主張薪資?
  • 勞工得否以雇主欠薪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另有約定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公司長期未按固定日期發薪,且截至10月仍未給付9月份薪資,已明顯違反工資定期給付之規定。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當事人不僅可以主動離職,更有權依此條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

關於離職扣薪之疑慮,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同法第26條亦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即便當事人提出離職,雇主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扣薪,應依實際工作日數給付至最後工作日之薪資。至於無打卡紀錄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之義務,此為雇主責任而非勞工責任。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時,應由雇主就勞工未出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關於代墊費用,員工為公司代墊之運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營運費用,屬於公司之營業成本,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第546條委任人之償還義務,公司應如數返還予員工。當事人應盡可能保留代墊費用之單據、轉帳紀錄或通訊軟體中公司要求代墊之對話紀錄,以利日後舉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長期欠薪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事由,當事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離職時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薪,且應返還員工代墊之營運費用。

  1. 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及返還代墊費用。
  2. 蒐集並保留所有代墊費用之收據、轉帳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請求返還之證據。
  3. 保留銀行匯款紀錄以證明公司不定期發薪之事實,並整理歷月薪資實際入帳日期。
  4. 透過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工作成果等間接證據證明出勤事實,以彌補無打卡紀錄之不足。
  5.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薪資、資遣費及代墊費用一併請求。
  6.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定期給付及第30條出勤紀錄備置義務,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
  7.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較有利之舉證分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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