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滿一個月公司月休8天可以休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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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公司月休8天,但當事人於21號離職,未做滿整月。10月份有補休2天,但公司僅給補休而未給雙倍薪資。班表上整月排休9天,但公司表示未足月休假日會從8天變成6天。當事人詢問薪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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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未做滿一個月離職,公司可否按比例減少法定休假天數?
  • 公司僅給補休而不給休息日加班費(雙倍薪資),是否合法?
  • 未足月離職之薪資應如何計算?班表已排休之天數是否受影響?
  • 雇主片面將月休8天縮減為6天,是否違反勞基法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為法定最低標準,不因勞工是否做滿一個月而有所不同。公司月休8天之制度(每週休二日)係符合法定標準,但不得因勞工未做滿整月即按比例縮減至6天。在勞工實際在職之期間內,每工作七日仍應有二日休息,此為強制規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

關於補休問題,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但此處關鍵在於「依勞工意願」,若公司僅提供補休而不給予加班費之選擇,已違反法律規定。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應依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時間再延長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未足月離職之薪資計算,應以月薪除以30(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再乘以實際在職天數(含例假及休息日)。班表上已排定之休假日若落在在職期間內,勞工仍享有該休假之權利,雇主不得事後以未足月為由取消已排定之休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未足月為由將月休8天縮減為6天,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強制規定。僅給補休而未提供加班費選擇,亦違反第32條之1之規定。

  1. 確認在職期間(1日至21日)內,依每七日二日休息之標準,應享有之休假天數,班表已排定之休假不得事後取消。
  2. 薪資計算應以月薪除以30再乘以實際在職日數(含休假日),不得因未足月而另行扣減休假日數。
  3. 就補休2天部分,若當初未經勞工同意而僅給補休,得要求雇主補發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差額。
  4. 保留班表、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 若補休未於離職前休完,依勞基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應按原加班費標準折算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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