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正職員工,月休6天,底薪25,000元,另有全勤獎金4,000元、外送津貼1,000元、責任津貼7,000元,均不含勞健保。每日扣除1小時不給薪休息後,實際工時為8.5至9.5小時,但公司未給付加班費。公司規定遲到15分鐘全勤減半,請病假全勤全扣,即使找到代班人員亦同。當事人任職滿一年提出離職,對於特別休假天數、離職後以日薪計算之薪資,以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給付時點,均有疑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月休6天是否違反勞基法每七日二日休息之規定?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是否應給付加班費?
- 遲到15分鐘全勤減半、請病假全勤全扣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勞工請假規則?
- 任職滿一年之特別休假天數為何?離職時特休未休應如何折算工資?
- 離職後以日薪計算之工作期間,薪資應以何標準計算?
- 特休折算工資及離職薪資延至下月發薪日給付,是否合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每月30天計算,勞工每月至少應有8至9天休假,本案月休僅6天,明顯不足法定標準,雇主已違法。又依同法第30條,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當事人扣除休息時間後每日工作8.5至9.5小時,超過8小時部分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按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關於全勤獎金之扣罰規定,勞動部函釋指出,全勤獎金若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即屬工資之一部分。遲到15分鐘即扣除全勤獎金之半數,此處罰程度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至於請病假全勤全扣之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全勤獎金之發放條件雖可由雇主訂定,但若構成變相剝奪勞工請假權利之手段,則有違法之虞。
就特別休假而言,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有3日特休,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有7日特休。當事人任職滿一年,應有7天特別休假。離職時未休完之特休,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折算工資發給。關於離職後以日薪計算之薪資,應以勞工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之工資除以30作為日薪標準。
至於薪資給付時點,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應至少每月定期給付。勞工離職時,雇主應於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將特休折算工資及離職薪資延至下月發薪日給付,雖非當然違法,但若有延遲給付之情形,勞工得請求遲延利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雇主在月休天數、加班費給付、全勤獎金扣罰等多項制度上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得依法請求補足加班費、休假日工資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 整理任職期間之出勤紀錄與薪資單,計算每日超過8小時之加班時數及應領加班費總額。
- 計算月休不足法定天數之日數,請求雇主補發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率更高)。
- 確認特別休假天數為7天,計算未休天數並要求雇主依法折算工資給付。
- 核對離職後以日薪計算之薪資是否正確,日薪應以月薪除以30計算,不得任意降低。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就月休不足、加班費未付、全勤獎金不當扣罰等事項請求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足積欠之加班費、休假工資差額及特休折算工資。
- 保留所有薪資條、排班表、打卡紀錄等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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