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強迫排班與拒絕請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學生,在校內單位擔任工讀生,工作採排班制。近期主管強制要求所有學生工讀生至少排一個早班,並推行扣分制度,遲到即扣分且不接受任何理由,累積達一定限度將被解僱不予繼續排班。此外,主管規定每人每月僅有一次請假機會,其餘日若有事必須自行找代班或提出醫生證明。當事人質疑主管在明知早班會導致住處較遠之同學遲到的情況下強迫排班,以及限制每月僅能請假一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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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校內工讀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勞動權益保障範圍為何?
  • 雇主強制排定早班且以遲到扣分作為解僱依據,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勞基法?
  • 雇主限制勞工每月僅得請假一次,是否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之強制規定?
  • 雇主以扣分累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解僱要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校內工讀生之法律地位,依勞動部函釋,大學校內工讀生若與學校間存在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勞僱關係,即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校內工讀生須依主管指示提供勞務、接受排班管理,符合從屬性之特徵,原則上應受勞基法保障。因此,雇主對工讀生之管理仍須遵守勞基法之相關規定。

就強制排班而言,雇主固有排定工作時間之管理權限,但此權限不得濫用。若主管明知部分工讀生住處較遠、早班必然遲到,仍強制排定早班且以遲到扣分累積作為解僱依據,此舉已逾越合理管理之範圍,有權利濫用之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須符合法定事由,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單純以內部扣分制度作為解僱標準,若未達法定解僱要件,該解僱即屬違法。

就請假權利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享有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不得以內部規定限縮法律賦予勞工之請假權。主管規定每月僅得請假一次,顯然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之強制規定,勞工有權依法請假,雇主不得拒絕合法之請假申請。此外,要求勞工必須自行找到代班方能請假,亦不符法規意旨,找代班係雇主之人力調度責任,不應轉嫁予勞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校內工讀生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不得以內部規定限制法定請假權利,亦不得以不合理之扣分制度作為解僱手段。強制排定明知會遲到之班次並據此懲處,構成管理權之濫用。

  1. 保留主管公告扣分制度、限制請假之書面證據(公告截圖、群組訊息等),以備日後申訴之用。
  2. 依勞工請假規則合法提出請假申請,若遭拒絕應以書面留存紀錄。
  3. 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或人事室反映主管之不當管理行為,請求學校內部處理。
  4. 若學校未妥善處理,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
  5. 若遭違法解僱,得依勞動基準法向雇主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給付工資。
  6. 聯繫學校學生會或工讀生權益小組,集體反映不合理之工作條件,爭取改善。
  7. 留意自身出勤紀錄,若遇不可抗力之遲到情形應主動留存交通延誤等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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