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勞保檢舉成功後遭資方反咬求償,勞工如何自保?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餐飲店期間,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僅每月補貼一千元要求勞工自行至職業工會投保,惟該金額遠不足以支付實際保費。入職時雙方未簽署任何書面勞動契約,雇主亦未事先告知須由勞工自行投保。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檢舉後,雇主遭裁罰並補繳勞工退休金。然而離職後,雇主反向當事人追討在職期間所發放之每月一千元補貼,甚至曾上門滋擾催討,並寄發支付命令要求返還。當事人目前持有薪資轉帳紀錄及勞保資訊明細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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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每月給付一千元補貼是否得免除其法定投保義務?
  • 雇主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勞工追討每月一千元補貼,其請求權是否成立?
  • 雇主寄發支付命令後,勞工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 雇主上門滋擾催討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 勞工檢舉雇主違法行為後遭報復,是否受勞動法令之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負有為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強制義務,此屬法律強行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或轉嫁。本案雇主以每月補貼一千元方式要求勞工自行投保,本質上即為逃避法定投保義務之違法行為。縱使雙方有口頭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該約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實務上,勞動部亦多次函釋強調:雇主不得以發放津貼或補貼替代為勞工投保之義務。

就雇主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補貼部分,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然而本案中,雇主給付一千元之原因,係因其不願履行法定投保義務而改以金錢補貼,此乃雇主基於自身違法行為所為之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雇主明知依法應為勞工投保,卻選擇以低於實際保費之金額作為補貼,其給付之目的本身即具不法性,故雇主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極難成立。最高法院見解亦指出,給付如係基於給付者自身之不法目的,不得再向受領人請求返還。

關於支付命令之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得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將轉為一般訴訟程序。當事人務必注意此20日期限,逾期未異議者,支付命令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屆時恐難以救濟。此外,雇主上門滋擾催討之行為,若伴隨言語威脅或肢體強迫,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當事人得報警處理並保全相關證據。

另須注意,勞工因行使法律上權利(檢舉雇主違法)而遭雇主報復性對待,此等行為已違反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之精神。當事人如因雇主之報復行為受有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屬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其以每月一千元補貼替代投保義務,不得事後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勞工追討。勞工收到支付命令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以阻止支付命令確定。

  1. 立即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收到支付命令後務必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避免支付命令確定而產生執行力。
  2.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包括薪資轉帳紀錄、勞保資訊明細、雇主補貼一千元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作為訴訟中抗辯之依據。
  3. 就雇主上門滋擾行為報警:如雇主持續上門催討並有恐嚇、騷擾之情事,應立即報警並取得報案三聯單,同時保留錄影錄音等證據。
  4. 確認勞退金是否已足額補繳: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或臨櫃查詢,確認雇主遭裁罰後是否已完整補繳任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
  5.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雇主追討補貼之爭議,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由第三方協助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6. 評估反訴或提起損害賠償:若雇主之訴訟為濫訴或報復性行為,可考慮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依民事訴訟法請求訴訟費用之負擔。
  7. 諮詢專業律師:因涉及支付命令異議、不當得利抗辯及可能之刑事告訴,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權益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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