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雇主依過去帳本之營業額紀錄設定每月營業額目標。因疫情影響及附近消費人潮減少,實際營業額有所下滑。雇主依先前簽署之合約,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扣除當事人薪資0.5%至1%不等之金額。當事人表示當初因不瞭解相關法規而簽署該合約,現感到後悔,希望瞭解此種扣款方式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自薪資中扣款,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工事先簽署同意營業額未達標之扣款條款,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 營業額目標之設定未考量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其合理性是否足以影響扣款之適法性?
- 此種扣款是否構成勞基法第26條所禁止之預扣工資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然此處所稱「另有約定」應限於合理範圍,不得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第26條更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或損害尚未確定前,即自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本案雇主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扣薪,其性質類似於將經營風險轉嫁予勞工,已逾越合理範圍。
營業額之高低受諸多客觀因素影響,包括市場景氣、消費者行為、地段人潮、疫情衝擊等,非勞工單方面所能控制。雇主以過去帳本之營業額作為標準設定目標,未考量疫情等重大外在因素之變化,其目標設定已欠缺合理性。實務上勞動部曾多次函釋指出,雇主不得將經營上之風險或損失轉嫁由勞工負擔,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扣減勞工工資,有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至於當事人已簽署之合約效力,依勞基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縱使當事人因不諳法律而簽署該合約,依民法第71條,該約定因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第22條、第26條)而無效。當事人得主張該扣款條款無效,並要求雇主返還已扣之金額。此外,若扣款導致當事人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更另外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1條之基本工資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營業額未達標為由扣薪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即便勞工事先簽署合約同意,該條款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已扣款項。
- 保留歷月薪資單及扣款紀錄,計算自簽約以來累計遭扣之金額總數。
- 取得當初簽署之合約影本,確認扣款條款之具體內容。
- 以書面向雇主主張該扣款條款違反勞基法而無效,要求停止扣款並返還已扣之金額。
- 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行為。
- 如雇主拒絕改善,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主張返還已扣款項及停止違法扣薪。
- 確認每月實領薪資是否不低於基本工資,若有不足亦可一併主張。
-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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