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保權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飲料店就職,到職日為2020年4月10日,惟雇主遲至同年10月16日方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期間長達六個月以上未投保。此外,自投保之日起,當事人實領薪資為29,000元,但雇主申報之投保薪資級距僅為23,100元,存在高薪低報之情形。當事人欲瞭解能否要求雇主就未投保期間之損失進行賠償,以及如何爭取正確投保級距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延遲六個月方為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未投保期間勞工所受損害應如何求償?
  • 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工得否向勞保局申請更正投保薪資?雇主應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 勞工就上述違法行為,得向何機關檢舉或申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本案雇主自當事人到職日起長達六個月餘始辦理投保,顯已違反此項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按自應加保之日起補收保險費外,並按應繳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同條第3項更明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於未投保期間若有發生保險事故(如傷病、失能等),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保險給付之損失,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就高薪低報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以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當事人實領薪資為29,000元,雇主卻僅以23,100元級距申報,差距近6,000元,已構成以多報少之違法行為。此舉不僅影響當事人日後請領勞保各項給付之金額(如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亦連帶影響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每月應按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金額提繳退休金,以低報薪資提繳將導致當事人退休金帳戶之累積短少。

當事人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延遲投保及高薪低報之違法事實,勞保局將據以查核並命雇主補正。就勞退部分,當事人亦可向勞保局申請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提繳紀錄,如有短繳情形,勞保局得命雇主限期補繳,並加徵滯納金。若雇主經通知仍不補繳,勞保局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此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延遲投保及高薪低報均屬違法行為,當事人得向勞保局檢舉並要求更正,同時就未投保期間所受損害向雇主請求賠償。雇主亦須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1.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檢附到職證明(如錄取通知、打卡紀錄等),要求雇主補辦自到職日起之勞保投保。
  2. 蒐集薪資證明(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等),向勞保局申訴雇主高薪低報之情事,要求更正投保薪資為正確級距。
  3. 至勞保局網站或臨櫃查詢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提繳紀錄,確認是否有短繳情形。
  4. 以書面要求雇主補提繳未投保期間及高薪低報差額之勞工退休金。
  5. 保留所有薪資相關證據,包含實領薪資紀錄、勞保投保明細表等,以備日後爭議之用。
  6. 如雇主拒絕改善,可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主張損害賠償及退休金差額。
  7. 考量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法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未投保期間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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