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家人受傷致無人協助照顧兩名未滿12歲之子女,遂向公司申請請假,惟公司要求當事人提出家人之診斷證明書方予准假,當事人認為其係請假照顧子女而非照顧家人,此要求並不合理。當事人表示若不准特休假,亦願請家庭照顧假並接受扣薪,但公司仍堅持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此外,公司原應於1月5日發放之薪資遲至1月6日深夜方入帳,且有不當扣款情事。當事人另詢問育嬰假結束後若未回任,未休之特休假是否應折算為工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勞工提出家人診斷書作為准許家庭照顧假之條件,是否逾越合理範圍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 勞工申請特休假照顧子女,雇主得否以須提供額外證明為由拒絕?
- 公司遲延發放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之規定?
- 雇主逕行扣款之法律依據為何,是否構成違法扣薪?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未回任而離職,未休之特休假是否應折算為工資發給?
三、相關法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 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權利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雇主不得拒絕家庭照顧假之申請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特別休假及未休假工資折算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 工資應定期給付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同法第21條明定雇主不得拒絕此項申請,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作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案當事人係因家人受傷導致無人照顧兩名12歲以下子女,而非請假照顧家人本身,雇主要求提出家人診斷書作為准假條件,已逾越合理證明之範疇,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虞。
關於特休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得於勞工排定之期日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時,始得與勞工協商調整。雇主不得以勞工未提出特定證明為由拒絕勞工排定特休假,此乃勞工之形成權。至於薪資遲發部分,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雇主遲延給付工資已構成違反本條規定,當事人得據此向主管機關申訴。
就雇主扣款部分,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任意扣除。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扣款,即屬違法。另就育嬰假結束後未回任之特休假折算問題,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即便當事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回任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應就未休完之特休假折算工資給付。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肯認特休假未休工資之請求權不因離職事由而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要求當事人提出家人診斷書始准請假照顧子女,已逾越合理範圍,涉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薪資遲延發放及不當扣款亦違反勞基法規定。育嬰假結束後未回任,未休特休假仍應折算工資。
-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正式向公司申請家庭照顧假,載明照顧對象為12歲以下子女,並留存送達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蒐集薪資遲發之相關證據,包括薪資入帳紀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之薪資發放日期等。
- 就公司不當扣款部分,要求公司提供詳細之扣款明細及法律依據,若無合理依據可主張返還。
- 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檢舉雇主拒絕家庭照顧假及薪資遲發之違法行為。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先確認特休假剩餘天數,並於離職時書面要求雇主折算未休特休假工資。
- 如公司持續拒絕改善,可向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主張薪資差額及損害賠償。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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