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勞動契約之合法性與薪資請求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雇主口頭約定試用期7至10天,自到職日起已打卡上班,扣除排休3天後實際工作約48小時,惟雇主始終未與當事人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契約。當事人認為雙方不適合,擬於翌日離職,並欲了解未簽書面契約是否違法,以及應如何請求已提供勞務期間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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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與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口頭約定之試用期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勞工得否請求該期間之工資?
  • 試用期間工資應如何計算?是否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 勞工於試用期間離職,是否須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書面契約之問題,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雖列舉勞動契約應約定之事項,但此為建議性質而非強制規定。因此,雇主未簽訂書面契約雖不妥當,但並不因此導致勞動關係不成立或構成違法。惟勞基法第23條第2項要求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若未置備可處罰鍰。

就勞動關係成立而言,當事人既已依雇主指示到職、打卡上班並提供勞務,雙方間之勞動關係已然成立,不因未簽書面契約而受影響。依勞基法第2條第6款規定,凡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即為勞動契約,口頭約定亦包含在內。試用期間之勞動關係與正式僱用並無本質差異,雇主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之各項規定,包括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

關於薪資計算,當事人已工作約48小時,雇主應依約定之工資標準給付。若雙方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則至少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按比例計算之金額。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至於離職問題,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無須預告期間,當事人得隨時通知雇主終止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簽書面契約不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口頭約定之試用期勞動關係同受勞基法保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已工作48小時之工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按比例計算之金額。在職未滿三個月可不經預告直接離職。

  1. 保存打卡紀錄、排班表或其他能證明出勤時數之證據,如手機截圖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2. 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向雇主表達離職意思,並同時請求給付已工作期間之薪資。
  3. 確認薪資計算方式,若口頭約定之時薪或月薪換算後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可主張依基本工資標準給付。
  4. 若雇主拒絕給付工資,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工資爭議。
  5. 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法為當事人投保勞工保險,若未投保可一併向勞保局檢舉。
  6. 建議日後就業時要求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載明工資、工時、休假等重要勞動條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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