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發薪日發現薪資遭扣除數千元,雇主雖說明扣薪理由,但該等理由既無明確規定亦未經雙方合意,扣款金額亦不合理。當事人已與雇主溝通,惟雇主仍拒絕返還被扣之薪資。此外,當事人近日查詢勞保資料後發現,雇主對其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之情形已持續一年以上。當事人已申請勞資調解,欲了解能否依上述事由提出離職,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且無明確依據即扣薪,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事?
- 雇主勞保高薪低報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是否得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勞工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如勞保給付短少),得否另行請求雇主賠償?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之申報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投保單位違規之罰則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 雇主應開立離職證明書
四、法律分析
就扣薪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更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雖有說明扣薪理由,但若該等理由既未經工作規則明定,亦未經勞資雙方事先約定,則雇主之扣薪行為即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即使勞工確有應賠償之事由,雇主亦不得逕自從薪資中扣除,而應另循法律途徑求償。此扣薪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由。
就勞保高薪低報部分,雇主依法有義務按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將直接影響勞工之勞保各項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及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金額。此行為不僅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規定,更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7號判決意旨,勞保高薪低報確屬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行為,勞工得據以終止契約。
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視為非自願離職,雇主應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須特別注意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終止契約,但繼續性違約(如持續扣薪或持續高薪低報)之情形,三十日期間應自最後一次違約行為起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隨意扣薪及勞保高薪低報均屬違法行為,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兩項事由均有充分法律依據支持當事人之主張。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載明終止事由及日期。
- 於勞資調解中主張雇主應給付資遣費、返還不當扣薪之薪資差額,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並請求核算因高薪低報導致之勞保給付及退休金提繳差額。
- 蒐集薪資單、銀行入帳紀錄、勞動契約等文件,佐證實際薪資金額與被扣款項。
- 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三十日除斥期間,應及早以書面行使終止權。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資遣費、薪資差額及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賠償。
-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儘速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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