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內容與實際不符且薪資縮水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應徵某單位之活動企劃職位,面試時約定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元。然而實際到職後,雇主以經驗不足為由將薪資降為二萬五千元,並於近日告知當事人須額外負責業務及助理工作,工作內容大幅增加但薪資未相應調整。此外,雇主發放薪資均以現金支付,未有匯款紀錄,且當事人在招募及任職過程中均未留存錄音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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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實際給付薪資低於招募時約定之金額,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違反?
  • 雇主片面變更工作內容,增加非原約定之職務,勞工得否拒絕?
  • 以現金發放薪資且無匯款紀錄,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在缺乏錄音等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勞工向勞工局申訴是否仍有勝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雇主於招募時開出月薪二萬八千元之勞動條件,勞工基於此條件同意任職,雙方即已就薪資達成合意。雇主嗣後片面以「經驗不足」為由將薪資降為二萬五千元,已構成未經勞工同意之不利益變更,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關於工作內容變更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揭示之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等。本案雇主將活動企劃之職位擅自增加業務及助理工作,已超出原約定之職務範圍,且未相應調整薪資,顯然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此不合理之職務變更。

至於以現金發薪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並未禁止以現金給付工資,但雇主仍須依第23條規定提供薪資明細。以現金發薪且無任何紀錄,將導致勞工舉證困難,但這反而是雇主之違法行為——雇主負有保存工資清冊之義務(同法第23條第2項),若雇主無法提出相關紀錄,在訴訟上法院可能採信勞工之主張。關於證據部分,雖無錄音,勞工仍可蒐集徵才廣告截圖、同事證言、求職網站之應徵紀錄等間接證據,向勞工局申訴時這些均可作為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片面降低薪資及變更工作內容均屬違法,勞工得依法主張權益。即使缺乏錄音等直接證據,仍可透過其他間接證據進行申訴,且雇主未保存工資清冊本身即屬違法。

  1. 立即截圖保存當初之徵才廣告(求職網站、社群媒體等),作為約定薪資之證據。
  2. 從現在起開始蒐集證據,包括每次領取現金時自行記錄金額、日期,並盡可能取得簽收單據。
  3.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1)未依約定給付薪資、(2)片面變更工作內容、(3)未提供薪資明細。
  4. 請求勞動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雇主是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退休金。
  5.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關係,並請求資遣費。
  6. 就薪資差額(每月三千元)部分,計算任職期間之總額,向雇主請求補發。
  7. 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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