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打卡機事後指控員工溢領薪水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餐飲公司,試營運期間公司未設置打卡機,因人手不足時常有工作12小時之情形。期間店長如實回報員工工時,但公司負責人曾要求店長少報時數遭拒,店長後遭裁員。公司負責人最終仍按實際工作時間給付薪資。如今因另案與公司發生妨害名譽之糾紛,公司欲以「溢領薪水」為由對當事人提起刑事訴訟及民事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設置打卡機致無出勤紀錄,事後主張員工溢領薪水,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公司負責人已按實際工時核發薪資,事後反悔主張溢領,法律上是否成立?
  • 雇主以溢領薪水為由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是否具備構成要件?
  • 雇主是否得以民事不當得利請求員工返還薪資差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詐欺部分而言,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施用詐術」之客觀行為及「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本案員工係依店長回報之實際工作時數領取薪資,並無虛報工時或偽造出勤紀錄之行為,客觀上不構成「施用詐術」。且公司負責人最終核准給付該薪資,員工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意圖。更重要的是,公司於試營運期間未設置打卡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課予雇主之出勤紀錄備置義務,其舉證困難係自身疏失所致,不應將不利益歸於勞工。

就民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法第179條,公司須證明員工「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然而,員工係基於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並領取報酬,具有法律上之原因。公司若主張實際工時低於已給付薪資之工時,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但在無出勤紀錄之情況下,此舉證極為困難。實務上,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明確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在該時間內有提供勞務,惟本案連出勤紀錄都不存在,對雇主更為不利。

綜合觀之,公司在另案糾紛中以「溢領薪水」為由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恐有藉訴訟施壓之嫌。若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欠缺犯罪嫌疑而為不起訴處分,員工得反訴公司誣告。當事人應沉著應對,保留相關證據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於試營運期間未設打卡機違反法定義務在先,且負責人已按實際工時核發薪資在後,事後以溢領薪水為由提起刑事詐欺及民事賠償之訴訟,在法律上均難以成立。此舉恐係因另案糾紛而藉訴訟施壓。

  1. 蒐集並保留當時工作排班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薪資入帳紀錄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時數。
  2. 若可能,取得前店長之證詞,證明工時回報係如實反映實際工作情形。
  3. 若收到刑事傳票,應按時出席並據實陳述,可委任律師陪同。
  4.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未依法備置出勤紀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
  5.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考慮對公司提起誣告之告訴。
  6. 就另案妨害名譽糾紛,與溢領薪水問題分開處理,避免混淆。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案情,擬定整體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