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負責人資產為負的話,是否要不到資遣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雇主為規避給付資遣費,以類似惡意逼退之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並揚言公司資產及其個人名下財產均為負數,即使員工向勞工局申訴調解亦無法取得任何款項。公司確有虧損且勞健保多期欠繳(員工薪資已預扣保費),公司帳戶亦有遭凍結之風險。然而公司仍有固定收入來源,當事人懷疑雇主將帳款改入他人名下戶頭以規避債務,因而詢問員工是否仍有成功求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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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資產為負是否即免除雇主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 雇主以惡意逼退方式使員工主動離職,員工是否仍得主張資遣費?
  • 雇主將公司收入移轉至他人名下帳戶之行為,是否構成脫產?員工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公司預扣勞健保費卻未實際繳納,員工得否另行追償?
  • 員工是否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者,公司資產為負或有虧損,並不當然免除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法律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即負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此為法定強制義務,不因公司財務狀況而免除。雇主以逼退手段迫使員工主動離職,若員工能舉證係受雇主惡意對待而被迫離職,實質上仍屬非自願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比照資遣費標準請求給付。

關於雇主將帳款移轉至他人名下帳戶之行為,若係為逃避債務而為之財產處分,員工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詐害債權之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該等移轉行為,使財產回復為公司所有後再為強制執行。此外,若雇主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員工得另行提出刑事告訴。在求償實務上,建議員工先聲請法院對公司及負責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

此外,公司預扣員工薪資中之勞健保費卻未實際繳納,員工除可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檢舉外,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若公司最終確實無力給付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員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此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最後防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資產為負並不免除資遣費給付義務,員工仍得透過法律途徑求償。若雇主有脫產行為,員工可行使撤銷詐害債權之訴及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最終亦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保障。

  1. 保留所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扣繳紀錄、工作證明等相關文件,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2.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正式主張資遣費及積欠勞健保費之權利。
  3. 向勞保局檢舉公司預扣保費卻未繳納之違法行為,請求核處並追繳。
  4. 蒐集雇主脫產之證據(如公司仍有固定收入、帳款流向他人帳戶等),必要時聲請法院假扣押。
  5. 如有確切脫產事證,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並考慮對雇主提出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之告訴。
  6. 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成立後,若公司確實無資力清償,向勞動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得依公司法規定請求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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