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該公司於108年10月24日逕行將當事人退出公司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此舉並非出於當事人本人之意願。當事人已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未能成立。當事人欲瞭解調解不成立後之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辦理退保,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規定?
- 公司片面退保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違法情事,勞工得否據此主張非自願離職?
- 勞工因雇主違法退保所受之損害(如勞保年資中斷、就醫權益受損),應如何求償?
- 調解不成立後,勞工有哪些後續法律救濟管道?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之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投保單位之加保退保義務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失業給付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10條亦明定,投保單位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公司在勞動關係仍存續期間,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辦理退保,已明顯違反上開強制投保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違規之投保單位得處以罰鍰,並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雇主擅自退保之行為,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請求給付資遣費。此外,若當事人因此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尚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申請失業給付。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多有判決認定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退保,構成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
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可循以下途徑救濟:第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違法退保,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命其補辦加保;第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賠償因退保期間所受之損害(如就醫自費差額、勞保給付權益損失等);第三,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第四,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經勞工同意逕行退保勞健保,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行為亦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之違法事由,當事人有權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立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違法退保,檢附在職證明、薪資單等文件。
- 向全民健康保險署反映健保退保問題,確保健保權益不受中斷影響。
- 蒐集並保全在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出勤紀錄等僱傭關係存續之證據。
-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 計算退保期間之具體損害金額,包含就醫費用差額、勞保年資損失等。
- 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賠償因違法退保所生之損害。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個案中最有利之救濟途徑與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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