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和解書的效力範圍有多大?斷尾條款能否排除刑事與行政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對勞資和解書中之斷尾條款提出疑慮,該條款要求員工撤回對公司之一切檢舉,並放棄向任何行政單位申訴之權利。當事人欲了解三項問題:其一,此類民事約定是否受契約自由保護且效力得凌駕國家法令;其二,刑事告訴權能否事先拋棄,涉及高薪低報之詐欺等非告訴乃論案件能否以和解書排除;其三,勞基法之檢舉時效為何,離職後員工提出檢舉是否有時間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資和解書中要求員工放棄向行政機關檢舉權利之條款,是否因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
  • 民事和解契約之效力是否得排除公法上之行政裁罰權?
  • 刑事告訴權(告訴乃論案件)能否以契約方式事先拋棄?非告訴乃論案件之追訴權是否受和解書影響?
  • 勞動基準法違規之檢舉有無時效限制?離職員工之檢舉權是否受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契約自由與國家法令之關係。民事契約之效力以私法自治為原則,但此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依第72條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屬無效。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明定勞工有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之權利,且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或其他不利處分,此為保護勞工公益而設之強制規定。和解書中要求員工撤回檢舉或放棄向行政單位申訴之條款,實質上係以私人契約限制公法上之權利行使,直接違反勞基法第74條之立法意旨,應認為無效。行政機關對違法企業之裁罰係基於公權力行使,不因私人間之和解而消滅或受限。

其次,關於刑事告訴權之拋棄問題。刑事案件依其追訴方式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二類。對於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之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再行告訴。實務上雖有見解認為告訴權人得於和解中拋棄告訴權,但此種拋棄僅對該特定案件之告訴權生效。至於非告訴乃論案件,如高薪低報可能涉及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其追訴權屬於國家,非任何私人所得處分。即使勞工在和解書中聲明放棄告發權,檢察官仍得依職權或其他管道知悉犯罪後主動偵查。換言之,和解書無法拘束國家之刑事追訴權。

第三,關於勞基法之檢舉時效。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未就勞工檢舉設有特定之時效期限,亦即離職員工仍得隨時向主管機關檢舉前雇主之違法行為。惟需注意的是,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有三年時效,自違規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因此,若公司之違法行為(如高薪低報)為持續性行為,在行為終了後三年內,主管機關均得依法裁罰。離職員工之檢舉權不因離職而消滅,但越早檢舉越有利於行政機關之調查與裁處。此外,雇主若以勞工曾簽署和解書為由拒絕接受檢舉,主管機關並不受拘束,仍應依法受理並調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資和解書僅得處分民事上之權利義務,無法排除公法上之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要求員工放棄檢舉權或申訴權之斷尾條款,因違反勞基法第74條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受私人和解之影響,國家追訴權不因和解而消滅。

  1. 審慎檢視和解書條款:簽署和解書前應逐條審閱,對於要求放棄檢舉權、申訴權之條款,可主動要求刪除或修改,該等條款即使簽署亦屬無效。
  2. 區分民事、刑事與行政權利:了解和解書僅能處分民事請求權(如工資差額、資遣費),不影響向勞工局檢舉之行政權利,亦無法拘束刑事追訴。
  3. 保留違法事證:不論是否簽署和解書,均應妥善保存雇主違法之相關證據,包括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通訊紀錄等,以備日後檢舉或訴訟之用。
  4. 注意行政裁罰時效: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三年,建議儘早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以免因時效經過而使雇主逃脫行政處罰。
  5. 刑事告訴注意六個月期限:若涉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非告訴乃論案件則不受此限。
  6. 向勞工局諮詢:簽署和解書前可先向當地勞工局免費諮詢,確認自身權益不因和解書而受損,並了解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之具體項目。
  7. 委託律師審閱:建議在簽署任何含有斷尾條款之和解書前,委託專業律師審閱並提供修改建議,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