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超商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目前未被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店長表示將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但附帶條件為每月必須上滿160小時並以月薪形式投保,若無法上滿160小時即不用再來上班。當事人認為此舉係變相要求工讀生轉為正職,質疑此作法之合法性,並想了解若因此被迫離職可獲得何種補償,以及未投保勞保是否影響失業補償之請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是否有為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投保勞健保之義務?是否得以工時不足為由拒絕投保?
- 店長要求月上滿160小時否則不用來,是否構成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或違法解僱?
- 若當事人因無法配合而被要求離開,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得否請求資遣費?
- 當事人先前未被投保勞保,是否影響失業給付之請領資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強制投保。此處所稱「勞工」並不區分全職或兼職、月薪或時薪,亦無工時門檻之限制。超商連鎖體系通常僱用員工人數已達5人以上,店長以工讀生身分或工時不足為由不予投保,已明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動部亦多次函釋確認,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實際工資按日或按月投保,不得以工時不足拒絕投保。至於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受僱者應由雇主投保,同樣不因部分工時而免除投保義務。
關於變相逼轉正職及違法解僱之分析。店長要求工讀生必須月上滿160小時否則不用來上班,實質上係片面變更原有之勞動條件(從部分工時變更為全時工作),且以不配合即解僱為威脅。此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中「對勞工之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之要件。若當事人原本約定之工作型態為部分工時,店長無權片面要求變更為全時工作。店長聲明「上不滿160小時就不用來」,實質上構成雇主之解僱行為。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具備法定事由(如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不得任意解僱。本案店長以勞工未配合轉為全時工作為由解僱,並非法定事由,構成違法解僱。
關於資遣費與失業給付。若當事人因店長之要求而被迫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得依勞基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適用新制者,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惟關於失業給付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之一為「非自願離職」且「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由於當事人先前未被投保就業保險,確實無法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但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致勞工受有損失者(如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該損失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雖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但得向雇主請求等額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論工時多寡均有為勞工投保勞健保之義務,店長要求月滿160小時始投保已違法。強制要求工讀生轉正職否則解僱,構成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及違法解僱,勞工得請求資遣費。雖因未投保無法直接請領失業給付,但雇主須就此損失負賠償責任。
-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含超商加盟主)長期未為工讀生投保勞健保之違法行為,勞保局將要求補辦投保並處以罰鍰。
- 保留店長要求轉正職之證據:將店長口頭要求月滿160小時否則不用來之言語予以錄音,或保存LINE訊息、班表等書面紀錄。
- 以書面拒絕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簡訊或LINE訊息向店長表明原約定為部分工時,不同意變更為全時工作,要求維持原有工作安排。
- 若遭解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向雇主請求未投保之損害賠償: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得向雇主請求等額之損害賠償。
- 確認是否另向超商總公司主張權利:若加盟店主與總公司間有連帶責任關係,可一併向總公司主張權利。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完整權益:攜帶打工時排班紀錄、薪資證明等資料向律師諮詢,全面評估可主張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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