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事故理賠金遭從薪資中扣除,勞工是否應負擔?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貨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任職約一至二個月後,因駕駛途中打瞌睡導致擦撞前方車輛。事故發生後已報警處理,車輛亦有投保保險。公司當時口頭承諾理賠金由公司負擔,無需當事人賠償。然而,當事人於二月初提出離職後,公司竟於三月發薪日將理賠金自薪資中扣除。雙方當初並未就車輛事故賠償責任以書面約定。當事人質疑:車輛為公司所有且已投保,理賠金為何要由司機負擔?此類事故之賠償責任究竟歸屬於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得否未經勞工同意,逕自將損害賠償金額從薪資中扣除?
  • 公司車輛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後之差額應由雇主或勞工負擔?
  • 雇主口頭承諾由公司負擔理賠金,事後反悔是否仍具拘束力?
  • 勞工因過失造成公司損害,雇主得請求之賠償範圍為何?是否應依過失比例分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逕自扣薪之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同法第26條更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係指在損害賠償責任尚未確定前,即先行扣除工資。本案中,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即逕自從薪資中扣除理賠金,已明顯違反上開規定。縱使勞工確有過失責任,雇主仍不得以片面扣薪方式求償,而應循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其次,關於車輛事故理賠責任之歸屬。車輛為公司資產,且已投保商業保險,保險理賠部分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至於保險未涵蓋之損失,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對外賠償後,雖得依內部關係向受僱人求償,但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雇主經營事業本即承擔營業風險,勞工駕駛公司車輛執行職務所生之事故風險,雇主本應有所預見並透過保險等方式分散風險。最高法院曾指出,雇主向勞工內部求償時,應審酌勞工之過失程度、工作條件(如是否有超時工作、疲勞駕駛等)、雇主是否善盡管理監督義務等因素,依公平原則酌減賠償金額。

再者,關於口頭承諾之效力。公司當初口頭表示理賠金由公司負擔,此屬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依民法規定,口頭約定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無需書面即可成立。當事人若能舉證(如同事證詞、通訊紀錄等)證明公司確有此承諾,則公司事後反悔扣薪即屬違反承諾,當事人得據此主張公司已免除其賠償責任。

最後,關於勞工之過失責任。本案當事人因打瞌睡導致事故,確有過失。然而,雇主是否有令勞工超時駕駛、未安排適當休息時間等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之情形,亦需一併考量。若雇主之工作安排導致勞工疲勞駕駛,雇主本身亦有管理上之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勞工之賠償責任應予減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自從薪資扣除理賠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公司車輛事故之理賠責任,應先由保險承擔,超出部分雇主與勞工間之內部分擔須考量過失比例及雇主之管理責任,且公司既已口頭承諾負擔,事後反悔於法無據。

  1. 立即向公司書面主張返還遭扣薪資: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其扣薪行為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要求全額返還遭扣除之薪資。
  2. 蒐集公司口頭承諾之證據:回溯蒐集當時公司表示由公司負擔理賠金之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同事證詞、錄音等。
  3.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當地勞動局檢舉公司違法扣薪,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對雇主處以罰鍰。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遭扣薪資返還事宜進行調解。
  5. 確認工時紀錄是否合規:檢視任職期間之出勤紀錄,確認公司是否有令勞工超時駕駛或未給予充分休息之情形,作為減輕過失責任之有利證據。
  6.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違法扣薪已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訴訟可能性:若調解不成立,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扣薪資,並評估公司是否另有其他違法行為可主張賠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