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雇主於3月1日預告將於6月1日資遣當事人,預告期間長達3個月。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自接到預告之3月1日起,每週即享有2天不扣薪之謀職假,抑或謀職假有其他起算時點之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謀職假之法律依據為何?起算時點是否為接到資遣預告之日?
- 謀職假之請假時數上限(每週2日)如何計算?是否可累積使用?
- 雇主得否以任何理由拒絕勞工請謀職假?
- 預告期間超過法定最低天數時,謀職假是否涵蓋整個預告期間?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謀職假之法律依據與內容。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明文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即將被資遣之勞工有充裕時間尋找新工作,以保障其經濟安全及順利轉職。謀職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其次,關於起算時點。條文明定「接到前項預告後」即可請求,故謀職假之起算時點為勞工接到資遣預告之日,亦即本案中之3月1日。勞工自該日起至6月1日離職日止之整個預告期間內,每週均得請最多2日(即16小時,以一日工作8小時計)之不扣薪謀職假。預告期間超過法定最低天數(依年資不同為10日、20日或30日),並不影響謀職假之適用,整個預告期間均享有謀職假權利。
再者,關於謀職假之行使方式。謀職假之目的為「另謀工作」,故原則上應以求職活動為由請假,但法律並未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實務上,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證明確有面試或求職行為始准假。謀職假為每週計算,每週最多2日,當週未使用之時數不得累積至下週。勞工請謀職假時應依公司請假程序提出申請,但雇主不得以業務繁忙等理由拒絕或限制。
最後,須提醒當事人注意其他相關權益。除謀職假外,雇主於離職時尚應:(一)依勞基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勞工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三)結清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予謀職假或扣減謀職假期間工資,勞工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將面臨行政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自接到資遣預告之日(3月1日)起至離職日(6月1日)止,每週均得請最多2日不扣薪之謀職假。此為法定權利,雇主不得拒絕。整個預告期間約13週,合計可請最多26天謀職假。
- 自預告日起即開始請謀職假:自3月1日起每週依公司請假程序申請謀職假,最多2日,無須等到接近離職日。
- 保留請假紀錄:留存每次謀職假之申請紀錄及核准紀錄,若雇主拒絕准假則保留拒絕之書面證據。
- 積極利用謀職假求職:善用每週2天之謀職假投遞履歷、參加面試,儘早確保新工作機會。
- 確認資遣費之計算:依據年資及薪資確認雇主應給付之資遣費金額,確保離職時足額領取。
-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離職時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結算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確認離職時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天數,要求雇主折算工資給付。
- 遇爭議時向勞工局申訴:若雇主拒絕給予謀職假或扣減工資,立即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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